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就: 1 . 台中市政府1 0 0年1 0 \ 3 1之中市府授法訴字第100020995號函\(100訴1000116號)訴願案件,以「訴願不受理」程序上結案就是事實上吃案大公開,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情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撤銷系爭不具拘束效力之「訴願不受理」程序上審議決定,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四合一~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爰以指摘控訴並陳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述事: 聲請行政救濟人: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豐原地政事務所\台中市政府(1001000116號)\(府授法訴1000209995號)個案.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星期日10:07:20 AM起寫    擬於1107(一)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法制局局長即是訴願會主任委員林月棗、訴願會審議委員、承辦人何世杰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檢察官

案由:為就: 1 . 台中市政府1 0 01 0 3 1之中市府授法訴字第100020995號函\(1001000116號)訴願案件,以「訴願不受理」程序上結案就是事實上吃案大公開,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情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撤銷系爭不具拘束效力之「訴願不受理」程序上審議決定,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四合一~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爰以指摘控訴並陳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述事:

聲請行政救濟人:
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0975054474

原處分機關:台中市政府豐原地政事務所(詳卷)
法定代表人:黃冰如主任

原處分機關:台中市政府地政局(詳卷)
法定代表人:曾國鈞局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另依據(89台非219)判例,已經合法提起的訴訟,不因法律變更而有所限縮或限制(概意)
本件係以分項指摘控訴: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1 0 01 0 3 1之中市府授法訴字第100020995號函\(1001000116號)訴願案件,以「訴願不受理」程序上結案就是事實上吃案大公開,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情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撤銷系爭不具拘束效力之「訴願不受理」程序上審議決定,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四合一~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爰以指摘控訴並陳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述事: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
1 . 台中地方法院刑愛股王世華法官以第三次(1000330)裁定~~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第二次(1000310)裁定之。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李英豪審判長)原先(9944號)判決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據以撤銷原判決,並另行分案(991596號)個案裁判之。
此係前述釋憲文及判例的具體體用踐行;同理,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亦應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將1 0 01 0 3 1之中市府授法訴字第100020995號函\(1001000116號)訴願案件,以「訴願不受理」程序上結案就是事實上吃案大公開,核有重大明顯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情事,請予依據法定程序撤銷系爭不具拘束效力之「訴願不受理」程序上審議決定,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四合一~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據以撤銷原裁判,准為本建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亦應依據職權依據拙愚夏興國聲請者~~將1 0 01 0 3 1之中市府授法訴字第100020995號函\(1001000116號)訴願案件個案審議決定核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之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請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
    1. 本人夏興國10002月上中旬以郵寄遞致:貴台中市政府豐原地政事務所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附件一)係該所秘書人員以手寫抄錄該所收受系爭書狀的收文字號及日期。  惟查:
豐原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及相關承辦人卻以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罪犯行予以隱匿及吃案,本人10004月起分別以郵寄書狀、親自到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查復案件進行情形,確認前開犯行無額。
台中市政府訴願會基於訴願管轄機關即應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原案卷審辦之,經過多月依舊不調不取不救不濟,核有憲法第2416條之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訴願行政救濟權、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公務機關首長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之違憲違法犯行。
綜上,台中市政府訴願會基於訴願管轄機關即應向豐原地政事務所調取原案卷審辦之,並依據旨揭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
        2 .查:本人夏興國收到貴台中市政府1000718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13470號函1000818之中市府授法訴字第1000161217號函後,均即日撰狀\具狀日郵寄具狀在案,(附件二)、(附件三)係當時的書狀,本人在本件具狀期間調出原檔案並列印供參;然而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會卻不敢調查與調取案卷,如此地不救不濟亦與前開犯行相同,請依據旨揭程序辦理救濟之!

五、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從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609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05443號函~~經過本人自10004月向台中市政府訴願會函詢及台中市政府訴願會\法制局\地政局的函查等情,豐原地政事務所「終於找出」本人夏興國10002月上中旬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據以證明豐原地政事務所10045月的相關函覆涉及刑法213304條等犯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妨害行使權利罪),本人會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救濟、貴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亦應依據憲法第24條、臺中市政府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對於豐原地政事務所相關犯法瀆職\違法失職公務員先與行政懲處\公務監督行政救濟之!

四、綜上所述,  是請
貴座(胡志強市長)\貴會(台中市政府訴願會\法制局)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四合一行政救濟法定程序辦理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法制局局長即是訴願會主任委員林月棗、訴願會審議委員、承辦人何世杰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檢察官    公鑑
            
                 1 0 0        1 1                    0 7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星期日11:06:13 A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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