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3:1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請予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278巷61弄2號
4.3G\GSM : ( 0971 ) 25846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緣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訂於三月九日下午15:00審理期日等情,滋聲請鈞院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1.本件應改為:一般\正常審理程序辦理(簡易程序應予停止)
2.傳喚證人:
周文彬(發動違法逮捕並且另為涉犯濫權訴追‘誣告等犯行芝另案犯罪行為人)‘
詹國旭(義里派出所所長 105年10\20違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至少三位警員(參與逮捕夏興國的義里派出所其他警員~~請從監視錄影檔案調取並諭令周文彬‘詹國旭指認與陳報之)
盧O男(勝或建)(10\26下午晚上全程偕同周文彬到大甲警分局‘台中地院\地檢之 警員)’
楊啟弘(105年10\26違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謝志昂(另案之犯罪行為人)105年10月19日晚間時分將係爭拾得物(一串鑰匙)送到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278巷61弄2號)的相關書證 並請諭令謝志昂交付該事件的職務報告書‘相關書證’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囑託義里派出所的相關書證
並且諭令謝志昂就系爭拾得物的受領過程予以証述說明(@@家君是105年10月18日自豐原醫院轉至803軍醫院附設之護理之家做機構喘息,資因家君躁動與亢奮喧鬧,本人10\19亦必須前往安撫照顧家君之,晚上超過八點才回到后里家宅,翌日發現係爭一串鑰匙等情~~此係謝志昂違法行使警察權的濫觴個案 與本件重要關鍵事實 請與傳喚之)
吳志揚(105年10\20違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陳明光(105年10\27違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王璽睿及另名警員(製作警訊筆錄者)(警訊筆錄之公文書登在不實罪等犯行)
蔡友銘:大甲警分局偵查隊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拖延提審時間並違法侵害夏興國身體權名譽權)
3.
聲請使用通譯:本件係源自於係爭語句以閩南語(台語)發音,對於中文國語的理解與真義必須由通譯在庭為之,請准予本件之聲請
4.
105年10月26日11:00~~18:30(夏興國在義里派出所期間)之義里派出所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並請勘驗與譯文
5.
105年10月26日約18:50(夏興國在大甲警分局偵查隊期間)之大甲警分局偵查隊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並請勘驗與譯文
6.
105年10月26日約14:00~~17:00周文彬\盧勝男駕駛義里派出所警備車往返義里派出所~~台中地方法院的警備車內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並請勘驗與譯文
7.
105年10月26日約18:00~~20:00周文彬\盧勝男駕駛義里派出所警備車自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的警備車內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並請勘驗與譯文
8.
105年10月26日約20:00周文彬駕駛義里派出所警備車自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期間打電話到台中地方法院執勤書記官處,該書記官(應是提審案件者)就系爭該通電話的公務電務紀錄書證與該通公務電話錄音檔案並請勘驗與譯文
9.
其他(調取大甲警分局督察組\承辦人林定雄巡官之中市警甲分督字第1050229710‘1050229704號函所涉及的相關個案的保全證據的相關證據並請勘驗鑑定譯文)
10.
資聲請鈞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夏興國辯護與閱卷;若否準之,請製發全案卷內所有筆錄書證,以資用於訴訟攻防答辯攻訐之
11.
謝志昂警員105年10月19日違法行使警察權違反夏興國意願之係爭拾得物(一串鑰匙)
的相關書證書函草屯警分局的案卷 並諭令謝志昂就該事件提出職務報告說明事實經過 與法令依據
12.夏興國105年10月27日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的三件刑事告訴個案之相關案卷(犯罪行為人周文彬‘詹國旭)
13.夏興國105年12月03日親自到后里分駐所報案個案之相關案卷(犯罪行為人周文彬)
14.夏興國105年10月20‘26’27日以及12月03日撥打110報案電話‘
1999市民投訴電話的相關譯文與警方的處理情形(為何夏興國打110報案卻沒有警 察出面處理之??)並調取110‘1999的相關登錄書證與公務電話錄音並請譯文之
15.其他(另狀補充之)
二‘查:目前公務機關(本件指: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檢署)之各辦公處所‘大門出入要道均裝置有監視錄影錄音系統’保存期限至少三個月以上. 是請
鈞院先予以保全證據(系爭處所及其時間之監視錄影錄音檔案)查明真正事實之,此為聲請保全證據實體真正適時發現查明的必要程序!
三‘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理由證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查:十月二十六日大約晚間18:20自義里派出所至大甲警分局途中,周犯以行動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應是洪股)稱:[提審夏興國大約19:30抵達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云云
大約18:35抵達大甲警分局偵查隊之~~其後由該分局偵查隊蔡友銘偵查員製作指紋掌紋拍照的人別建檔程序‘歷時約十分鐘完成之(後述)~~不知何故’蔡犯警將本人以腳鐐銬住並固定於該偵查隊的角落處大約四十分鐘,大約19:50~~20:00期間才由大甲警分局載往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途中;此在途期間周犯以行動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稱:[交通阻塞等情‘慢一點會到](概意) 惟查:
前述途中之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均沒有塞車’全程交通順暢無阻,可以勘驗周犯所駕駛的義里派出所警備車上監視錄影錄音系統檔案查驗證實之! 亦即明明是
交通順暢無塞車,周犯明知上情卻是不實以[行動電話]通報給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致使該書記官誤信此訊息且應為登錄在公務電話紀錄簿以及提審案卷內註明上情之。
此係周犯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按:電話通報‘民眾打110’119報案即為準文書,周犯不實通報致使中院值夜書記官誤信及登載,周犯構成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且應依據第134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四‘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蔡友銘犯行犯罪事實理由證據:
查:蔡友銘犯警為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就該案而言(指周文彬誣告夏興國)僅僅是做人別拍照指紋掌紋存檔的程序工作,大約十分鐘就可以ok,蔡犯卻是完畢後故意將夏興國留置在該隊的角落處之椅子尚且銬上腳鐐如同展示業績[公開示眾]‘[曝屍]的行徑,也已牴觸憲法第八條’提審法所揭櫫之[即時送提審‘不得羈延遲滯]之規定’亦視違犯刑訴法89條對於被逮捕拘禁之人的身體名譽應為保障之旨;亦即,蔡友銘犯警涉犯刑法302‘304條之違法超時拘束夏興國身體’使被害人夏興國受到無義務的超時拘束身體的強制罪犯行
五、聲請保全證據即是調取及勘驗鑑定「系爭處所時間的監視錄影器」之旨:
1.周文彬犯警十月二十六日晚間駕駛義里派出所之警備車上監視錄影錄音檔案(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
待證事項:全程交通順暢無塞車‘周犯不實通報[交通阻塞]
2.周文彬犯警十月二十六日晚間駕駛義里派出所之警備車時以其行動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的通聯紀錄與通話語音檔案及其譯文
待證事項:周犯不實通報[交通阻塞]
3.台中地方法院十月二十六日值夜書記官的公務電話紀錄簿‘電話通聯記錄’提審案卷
待證事項:周犯不實通報[交通阻塞] 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誤信上情且登在在系爭的公文書案卷內
4.義理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的出入大門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離開義里派出所的確切時間‘離開大甲警分局的確切時間’自大甲警分局出發前往台中地方法院的時間‘抵達台中地方法院的時間 證明全程無塞車交通順順暢通
5.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十月二十六日晚間的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蔡友銘犯警無故將夏興國留置且違法拘束身體‘故意延遲應即時解送提審的時間
6.其他(鈞署辦案需要使用的相關證據)
六‘聲請詢問證人\關係人盧o南(勝或建):(義里派出所警員)
待證事項:十月二十六日解送夏興國(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途中,有無遇到交通阻塞\塞車的情形
周文彬犯警有無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稱[遇到交通阻塞慢一點到]的內容
按:此係提供盧o男警員[汙點證人]的機會~~若是盧員不實偽證,請檢察官職權起訴盧員的偽證罪犯行,並對盧員參與前述之周文彬‘蔡友銘犯行者列入共同正犯起訴之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4:12 AM5 PM寫畢
二○一七年三月九日星期四10:51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慶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請予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詳卷
聲 請 救 濟 事 項 :
一‘緣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業於三月二日下午踐行準備程序期日等情,滋聲請鈞院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提出聲請刑事司法救濟事項如夏:
1.請以裁定就[三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書狀聲請之資聲請鈞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夏興國辯護與閱卷;若否準之,請製發全案卷內所有筆錄書證,以資用於訴訟攻防答辯攻訐之]個案救濟事項之准許或駁回做成裁判並送達之,以利訴訟程序進行並恪盡[當事人訴訟實施權]’[協助法院發現真正犯罪事實]進而保障[受公平審判權]之刑事司法訴訟救濟權能夠妥適周全受到保障之
2.關於本件個案(106易559號)之準備程序期日‘審理程序期日均准予攜型筆記型電腦’偕同速記到庭,以利訴訟程序進行並恪盡[當事人訴訟實施權]’[協助法院發現真正犯罪事實]進而保障[受公平審判權]之刑事司法訴訟救濟權能夠妥適周全受到保障之
三’請准製發全案卷內之筆錄及相關書證‘拷貝義里派出所附卷之105\10\26監視錄影光碟(11:00~~19:00)。 聲請人夏興國三月二十日以後有時間可以到鈞院書記官處領取前述證物影本繕本拷貝本之~~請書記官先告知款項,本人到院後會如數繳納之
四‘關於鈞院擬定下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本件之係爭[義里派出所案發時間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乙事,茲將本聲請人夏興國陳報勘驗期日待證事實如夏述事:
1.聲請人夏興國[親自到義里派出所報案]VS.義里派出所值班服務台楊啟弘員警[違法不受理報案]’
2.打[110報案]VS.[110勤務中心員警受理報案後的真正事實]~~[110勤務中心員警向夏興國陳述已經派警處理是否真實?]‘抑或[受110指派勤務命令之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夏國的係爭報案](另案訴訟救濟)
3.另案被訴人周文彬犯警當時剛吃完飯並拿著吃完的食具自該所民眾接待區即是員警日常用餐區走出,應該並非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警察\公務員,卻是[現行犯]逮捕夏興國云云~~周文彬應先陳明證述究竟係認定夏興國實施哪像或是那些犯罪並據以實施[逮捕現行犯]的強制處分剝奪夏興國人身自由的刑事訴訟程序!
4.另案被訴人周文彬犯警當時剛吃完飯並拿著吃完的食具自該所民眾接待區即是員警日常用餐區走出,隨後主動向夏興國尋釁揶揄的相關內容全部真實~~頂多是穿著制服揹著警槍的周文彬犯警VS.報案受阻的民眾夏興國之間的言詞針鋒相對一來一往互不相容互不退讓(查明周文彬的尋釁對話內容並譯文之~~涉犯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犯行)
5.檢察官的濫訴書所述之[基於侮辱公務員之故意,以台語[你爹幹你娘]辱罵在場員警]以截之[在場警員]究竟是當時義里派出所內在場全部警員抑或特定警員之周文彬?(即是前述的言詞針鋒相對一來一往互不相容互不退讓)
6.當時值勤服務台之楊啟弘警員有無制止周文彬犯警繼續VS.夏興國對話\言詞相對抗不退讓? 亦應由楊啟弘蒞庭證述之
7.當時值勤服務台之楊啟弘警員為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為何不呼叫巡邏的警員返回義里派出所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亦應由楊啟弘蒞庭證述之
8.夏興國當時已經是第某次打[110]且周文彬犯警發動違法逮捕之際夏興國正是打[110]洽請報案檢舉投訴周文彬之~~此為刑事訴訟權利的合法行使之(向110報案當然要陳述:係爭個案違法事實與人事時地物)~~如何可能構成OO犯罪的現行犯呢?
9.周文彬犯警衝出該所往復門不經任何言詞告知[米蘭達警告~~預知即將發動逮捕’涉及係爭刑事犯罪罪名’有權行使緘默權’有權聘請律師辯護權]就逮捕夏興國(按:勘驗確認周文彬當時有無腰繫警槍?)~~依據憲法第八條的正當法律程序檢驗證明:本件究竟是[依序刑事訴訟法的依法逮捕]’抑或[涉犯刑法第125條之違法逮捕~~周文彬及其他參與逮捕之警員均是共同正犯]
10.
周文彬犯警逮捕夏興國後~~夏興國言詞聲請提審之大約一個小時時間,義里派出所的眾多警員為何沒有將[逮捕事實事由與訴訟辯護權利告知]依據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書面]告知並送達夏興國呢?
11.
逮捕後受拘束身體的夏興國的處境?
12.
逮捕後,該所詹國旭所長‘周文彬犯警對夏興國的言詞侵犯的內容?(勘驗與譯文)
13.
周文彬犯警以及盧勝男警員大約17:00返回義里派出所後說出的:[法官初步審查告知;逮捕基本上沒問題‘駁回(夏興國的提審)聲請](概意)
14.
王璽睿以及另位警員負責警訊筆錄的訊問與製作(按:涉犯公文書登在不實罪‘濫權訴追罪)
15.
陳明光警員在夏興國第一次擬在警訊筆錄陳述意見時將該筆錄末頁[搶走](按:涉犯搶奪罪‘侵占或毀損公文書罪)
16.
逮捕進行期間~~救護車抵達義里派出所時,周文彬的身體何時出流血痕跡或是身體受傷害的事證?
17.
其他(勘驗期日就發現的真正事實當庭陳報與聲請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00:05AM寫畢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0:0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 不服鈞院三月二十日所為[106易559號]刑事裁定,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予踐行公平法院之[原審法院自我審查]‘[上級審法院審級機制糾正救濟]本旨,撤銷原裁定並另為裁定准許所請救濟事項,期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平等救濟權之訴訟實施全’武器平等\防禦權與受公評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亦是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拙愚夏興國的送達與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4.3G\GSM : ( 0971 ) 25846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夏興國之送達與聯絡方式:
資因郵務士送信時間多為中午時分,本人不在家機會很多,於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租用[第七十四號信箱]作為送達地址 另附上手機行動電話與電子郵件如夏 請准予旨揭方式送達與聯絡之: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4.3G\GSM : ( 0971 ) 258468
二‘不服駁回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部分:
關於:聲請人即是抗告人夏興國[無資力\負債\富資產]不情陷狀,請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指定辯護人]之聲請救濟事項之事實理由證據:
聲請鈞院調取: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社會課(承辦人吳品儒 電話:0425562116~708)106\03\21 后區社字第1060005387號函及其案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戊股(承辦人:蘇森淼)106\03\20 中執戊105罰00195701字第1060107413A號案卷
前述個案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將后里區公所一月中旬准許之五千元急難救助金予以凍節等情~~此係證明夏興國的無資力\負債等不情陷狀之骎案事實
另請調取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101國08號]‘[101國12號]國家賠償案件’民事執行處七股[101司執7661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准許訴訟救助的個案案卷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以資個案救濟之實體審判,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刑事訴訟法雖然尚未增訂[訴訟救助專章],承審法官依據律師法第20’22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等規定準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或法扶律師)並非法所不許’亦為公平法院達致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武器平等’防禦平等‘訴訟順利效能進行之多重效益 應予准許聲請之! 復且刑事訴訟法尚未制定[訴訟救助專章]乃屬[立法形成權之疏漏](參照釋字第507號解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亦能予依據職權或聲請以及(釋字第371’...等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具狀聲請解釋憲法之憲法救濟之踐行之!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指定辯護人之聲請救濟事項
。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個案涉及憲法第七’八’十五’十六’’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等條之情節(警察權不正行使並違法侵害人民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應依據前述憲法與法律本旨准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不服駁回製發卷內書證部分:
引用前述之當事人(檢察官‘被告)之武器平等’防禦救濟以及訴訟實施權之論述
公開審判乃是憲法與法院組織法之憲治法治本旨~~不單單僅是公開法庭實施訴訟程序而已‘更應該包括卷證公開’證據開示(DISCOVERY),目前積極準備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其中乙項議題則為[公開法庭訴訟程序媒體直播](概意) 足以證明本項之[聲請製發卷內書證]乃於憲於法有據‘情理正當適合且為訴訟實施以及防禦之必要 請准許聲請救濟事項之製發卷內書證
四‘不服駁回保全證據部分:
引用前狀之聲請以及三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言詞聲請
三月九日書狀之聲請保全證據之[三’請准製發全案卷內之筆錄及相關書證‘拷貝義里派出所附卷之105\10\26監視錄影光碟(11:00~~19:00)。 聲請人夏興國三月二十日以後有時間可以到鈞院書記官處領取前述證物影本繕本拷貝本之~~請書記官先告知款項,本人到院後會如數繳納之
四‘關於鈞院擬定下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本件之係爭[義里派出所案發時間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乙事,茲將本聲請人夏興國陳報勘驗期日待證事實如夏述事:
18. 聲請人夏興國[親自到義里派出所報案]VS.義里派出所值班服務台楊啟弘員警[違法不受理報案]’
19. 打[110報案]VS.[110勤務中心員警受理報案後的真正事實]~~[110勤務中心員警向夏興國陳述已經派警處理是否真實?]‘抑或[受110指派勤務命令之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夏國的係爭報案](另案訴訟救濟)
20. 另案被訴人周文彬犯警當時剛吃完飯並拿著吃完的食具自該所民眾接待區即是員警日常用餐區走出,應該並非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警察\公務員,卻是[現行犯]逮捕夏興國云云~~周文彬應先陳明證述究竟係認定夏興國實施哪像或是那些犯罪並據以實施[逮捕現行犯]的強制處分剝奪夏興國人身自由的刑事訴訟程序!
21. 另案被訴人周文彬犯警當時剛吃完飯並拿著吃完的食具自該所民眾接待區即是員警日常用餐區走出,隨後主動向夏興國尋釁揶揄的相關內容全部真實~~頂多是穿著制服揹著警槍的周文彬犯警VS.報案受阻的民眾夏興國之間的言詞針鋒相對一來一往互不相容互不退讓(查明周文彬的尋釁對話內容並譯文之~~涉犯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犯行)
22. 檢察官的濫訴書所述之[基於侮辱公務員之故意,以台語[你爹幹你娘]辱罵在場員警]以截之[在場警員]究竟是當時義里派出所內在場全部警員抑或特定警員之周文彬?(即是前述的言詞針鋒相對一來一往互不相容互不退讓)
23. 當時值勤服務台之楊啟弘警員有無制止周文彬犯警繼續VS.夏興國對話\言詞相對抗不退讓? 亦應由楊啟弘蒞庭證述之
24. 當時值勤服務台之楊啟弘警員為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為何不呼叫巡邏的警員返回義里派出所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亦應由楊啟弘蒞庭證述之
25. 夏興國當時已經是第某次打[110]且周文彬犯警發動違法逮捕之際夏興國正是打[110]洽請報案檢舉投訴周文彬之~~此為刑事訴訟權利的合法行使之(向110報案當然要陳述:係爭個案違法事實與人事時地物)~~如何可能構成OO犯罪的現行犯呢?
26. 周文彬犯警衝出該所往復門不經任何言詞告知[米蘭達警告~~預知即將發動逮捕’涉及係爭刑事犯罪罪名’有權行使緘默權’有權聘請律師辯護權]就逮捕夏興國(按:勘驗確認周文彬當時有無腰繫警槍?)~~依據憲法第八條的正當法律程序檢驗證明:本件究竟是[依序刑事訴訟法的依法逮捕]’抑或[涉犯刑法第125條之違法逮捕~~周文彬及其他參與逮捕之警員均是共同正犯]
27. 周文彬犯警逮捕夏興國後~~夏興國言詞聲請提審之大約一個小時時間,義里派出所的眾多警員為何沒有將[逮捕事實事由與訴訟辯護權利告知]依據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書面]告知並送達夏興國呢?
28. 逮捕後受拘束身體的夏興國的處境?
29. 逮捕後,該所詹國旭所長‘周文彬犯警對夏興國的言詞侵犯的內容?(勘驗與譯文)
30. 周文彬犯警以及盧勝男警員大約17:00返回義里派出所後說出的:[法官初步審查告知;逮捕基本上沒問題‘駁回(夏興國的提審)聲請](概意)
31. 王璽睿以及另位警員負責警訊筆錄的訊問與製作(按:涉犯公文書登在不實罪‘濫權訴追罪)
32. 陳明光警員在夏興國第一次擬在警訊筆錄陳述意見時將該筆錄末頁[搶走](按:涉犯搶奪罪‘侵占或毀損公文書罪)
33. 逮捕進行期間~~救護車抵達義里派出所時,周文彬的身體何時出流血痕跡或是身體受傷害的事證?
34. 其他(勘驗期日就發現的真正事實當庭陳報與聲請之)]
原審法院原裁定卻以[警員是否延遲遞送‘...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聯’自無在本案裁定保全證據之必要]云云 核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事實錯誤與闕漏等違背法令
應予撤銷原裁定並准許保全證據之個案救濟事項!
關於證據保全部分涉及本件以及相牽連相關案件之個案事實,聲請保全證據以及待證事項詳細論述在案;再者,105\10\26中午大約11:30(甫初入義里派出所)~~晚間約18:40(解送大甲警分局)之義里派出所監視錄影光碟檔案是本件承審王法官在三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諭知[下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後再來決定是否傳喚那些證人](概意\詳參法庭錄音與筆錄) 抗告人即是聲請人‘冤受被訴人夏興國為了訴訟準備與防禦實施權,當然有權利取得監視錄影光碟拷貝本(每張光碟一百元)
查:目前公務機關(本件指: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檢署)之各辦公處所‘大門出入要道均裝置有監視錄影錄音系統’本人在案發日以及翌日亦聲請保全證據再案(詳參105\10\27遞致台中地檢署之三份書狀‘同年月20’26‘27日撥打:110’1999之報案錄音以及聲請申請保全證據再案) 是請
鈞院准許保全證據(系爭處所及其時間之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並准許夏興國自費負擔拷貝監視錄影光碟之相關費用後(如蒙准許訴訟救助者亦誠摯感謝)取得係爭監視錄影光碟檔案拷貝本後 以利本件訴訟期日踐行當事人協助發見並查明真正事實‘訴訟防禦實施權,此為聲請保全證據實體真正事實發現查明的必要程序!
五‘已受請求之事項尚未予以裁判之違法:
三月九日書狀之[2.關於本件個案(106易559號)之準備程序期日‘審理程序期日均准予攜型筆記型電腦’偕同速記到庭,以利訴訟程序進行並恪盡[當事人訴訟實施權]’[協助法院發現真正犯罪事實]進而保障[受公平審判權]之刑事司法訴訟救濟權能夠妥適周全受到保障之]
鈞院並未在本件裁定做成裁判 核為[已受請求之事項尚未予以裁判之違法]‘請准予本件之聲請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1:00 AM寫畢
二○一七年四月八日星期六4:04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慶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爰予聲請與陳報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詳卷
聲 請 與 陳 報 救 濟 事 項 :
一‘緣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業於三月二日下午踐行準備程序期日等情,並當庭裁定擬於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監視錄影檔案 鈞願意同意調取本件之110報案錄音檔案與譯文(蓋一) 聲請鈞院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提出聲請與陳報刑事司法救濟事項如夏:
陳報人夏興國因為錄取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理之[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 預定04\11
辦理報到’04\12開訓直至\09\15結訓
關於鈞院(合議庭\慶股承審法官)承審之(106易559)案件 若有開庭之必要 請予擇訂於:
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 最好能夠接洽嘉義地檢署安排遠距視訊訊問(按 :雲嘉南分署位於台南市北邊之官田區官田工業區內 距離嘉義地檢署較近 若是 台南地檢署新營辦公室或是新營簡易庭亦可接洽遠距視訊訊問者 亦可為之) 當然 鈞院若認為必須親自到庭等情 祈請准為排定
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慶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4 月 08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四月八日星期六4:10 AM寫畢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9:5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慶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之公訴檢察官 另案之偵查檢察官
案由: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爰予聲請與陳報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詳卷
聲 請 與 陳 報 救 濟 事 項 :
一‘本件陳報與聲請狀原本擬在二月中下旬收到台中地檢署濫訴書時就想寫了~~直至今日才寫的緣故\原因:
1.陳報人夏興國因為錄取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理之[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
預定04\11 辦理報到’04\12開訓直至\09\15結訓
關於鈞院(合議庭\慶股承審法官)承審之(106易559)案件 若有開庭之必要 請予擇訂於: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引用四月八日書狀)
畢竟職訓課程在台南市官田區的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請假不易(有時數\百分比的限制 請假太多超過時數會被退訓並賠償公費) 就算可以請假 自官田到台中的往返就需要一天 實在進退維谷的兩難
2.本人三月二日到庭原本是要聲請延後開庭 經由公訴檢察官的提議 承審的王法官認可
本人同意~~檢辯審三方合意~~準備程序期日提前一星期開庭 開庭期間鈞院當庭裁定擬於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監視錄影檔案 鈞院亦是當庭曉諭同意調取本件之110報案錄音檔案與譯文(概意) 本人期待好久(三月二十日以後將近一個月)尚未接到鈞院的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開庭通知單
本人當然擬在[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之法庭調查證據程序希冀\希圖能夠[豬羊變色]‘[扭轉乾坤]~~果真如此的期待能夠實現在本件個案的公平審判程序中嗎? 期待的可能性多少比率呢? 聲請鈞院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並予以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之告發義務 當然也期待公訴檢察官‘另案的偵查檢察官能夠[毋枉毋縱]地行使檢察權~~認為義里派出所一干\若干位犯法瀆職警察予以提起公訴之~~刑事司法本應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關於台中地檢署侯姓偵查檢察官對於夏興國的濫訴 鈞院本應依據[抑制違法偵查]予以駁回公訴 理由如夏述事:
1.以三月二十日鈞院賴書記官所交付的[筆錄影印本]得知:本件根本沒有被害人\告訴人的合法告訴~~等同沒有被害人~~依據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揭櫫之[非依據法定程序的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中檢侯姓檢察官的濫訴已經涉及[枉法裁判罪]‘[濫權訴追罪]
2.賴書記官並未將侯檢察官在[黑暗偵查期間]所勘驗監視錄影檔案的勘驗筆錄影印交付本人 本人無法得知該勘驗筆錄的過程與內容 請予[補正][補發]以利本人辯護防禦之(如果不將侯檢察官的勘驗筆錄影印本交付本人 有違訴訟防禦權之情事)
3.案發日的義里派出所王璽睿及另位警員所製作的警訊筆錄‘值夜檢察官複訊筆錄都是以:[夏興國涉及妨害公務’傷害‘毀損罪接受警訊與偵訊] 如今在濫訴書卻稱[傷害’毀損未經提起告訴]~~那麼前述之負責警訊筆錄的警員‘複訊筆錄的值夜檢察官都涉及[越權受理訴訟罪~~如果只規範司法審判公務員應該是立法疏漏] 至少也有[濫權訴追罪]之成立
4.在案發日(105\10\26)明明是周文彬在挑釁夏興國 侯檢察官完全棄置不顧
夏興國在一日的三件告訴狀 中檢的偵查檢察官也都[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
5.以刑法規定論就:辱罵外國政府或外國駐華\台灣的外交使節公務員屬於[請求乃論]
刑法第309‘310條的[妨害名譽]’[誹謗]屬於[告訴乃論] 而本件的係爭語句[你爹幹你娘](台語)卻在偵查檢察官聯手公訴檢察官將[夏興國與周文彬對罵\言詞衝突與爭執]予以偏頗成為[侮辱公署或公務員]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並且質變惡化地以[妨害公務罪]提起[濫訴]之! 本人搞不清楚:夏興國所說的係爭語句在案發日當時妨害哪位或哪些位義里派出所警員的公務呢? 在濫訴書中完全沒有提及~~難道是以[抽象危險犯]的要件認為夏興國是[侮辱全國各警察機關\所有警察](簡稱:警察權公署\公務員)嗎?
6.如果說:所謂[妨害公務]是妨害周文彬在行使[逮捕現行犯]乙節可以成立 那也要周文彬在實施逮捕前或是當時夏興國正在實施某項刑事犯罪時才能成立[現行犯]的要件‘才能說是[合法依法不違法的逮捕現行犯程序] 那麼:夏興國當時涉犯哪些刑事犯罪呢?被害人是哪位或是哪些位義里派出所警員呢?為何侯檢察官的[濫訴]並未將逮捕前的刑事犯罪予以提起公訴呢? 本件目前在[法院公開審理程序繫屬中] 公訴檢察官應該負起[舉證責任與說服義務]~~果真能夠合法依法舉證與說服嗎?
7.案發時周文彬雖然穿著警察制服(或許有配槍~~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確認之)但從周文彬將食具自該所的民眾接待區(即是該所警員用餐區)走出 應該認為周文彬當時[並未執行警察勤務](或許是備勤~~就算是備勤也要由110勤務中心或是該所值班台或是該所所長\副所長的勤務指派時 周文彬才能算是執行公務中)亦即周文彬在案發時並非執行警察勤務 縱然穿著警察制服\也具有警察身分 也不能將係爭語句(兩人對罵與言詞衝擊)無限上綱成為[妨害公務) 佐以前述之本件並無被害人\告訴人的合法告訴 既然沒有被害人 如何可能有加害人\犯罪行為人因係爭[妨害公務罪]被起訴呢?
8.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有[抗拒逮捕時實施逮捕之人始能施以強制力且需符合比例原則]之明文強制規定 此規定係指[抗拒合法逮捕](按:多次言詞與書狀陳述所謂合法逮捕應指逮捕前的米蘭達警告‘逮捕後的書面逮捕令狀送達被逮捕人)被逮捕人縱然自然反應反射動作之抗拒權也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 更何況本件係周文彬以及其他三位以上的義里派出所警員涉及對夏興國的[違法逮捕] 周文彬等犯警(犯法瀆職警察)涉犯刑法第125條的違法逮捕罪 台中地檢署明明105\10\27就已經受理夏興國的三件合法告訴案 至今將近半年\六個月了 依舊不敢提起公訴之 亦即:台中地檢署另案偵查檢察官公然包庇周文彬等犯警的[違法逮捕罪]犯行 是請: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台高檢檢察長’台中高分檢檢察長‘台中地檢署檢察長能夠[毋縱]地將周文彬等犯警[違法逮捕罪]‘中檢該案偵查檢察官[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予以提起公訴之
9.依據刑事訴訟的審檢分隷與分立~~檢察權是[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刑訴法228條以降)’刑事司法審判權則是[不訴不理]對於合法起訴的訴訟個案有依法審判之憲治法治義務 又佐以[訴因制度本旨]‘[抑制違法偵查]’[違法起訴與濫行公訴之本件個案]業已經違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的正當法律程序 當然應該予以駁回公訴之
10.
其他(引用前揭各狀‘三月二日當庭陳述)
綜上所述:聲請鈞院準為裁定[駁回公訴]之;倘若否準前開聲請[駁回公訴]亦請作成裁定之 本人才能抗告救濟;鈞院若指定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者 審酌夏興國目前在南部接受職訓課程等情 准以[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開庭審理\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完庭趕到雲嘉南分署上課‘或是回后里家宅)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慶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11:17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