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星期日1:16:23 PM起寫 擬於 0 8 \ 0 8( 一 )遞寄
致 台北地方法院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院(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室分案錯誤在先、系爭訴訟個案(北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3、44、45號)的承審法官越權受理訴訟枉法裁判在後,先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資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國家賠償請求金額:新台幣三千元萬元(改寫成語「一字千金」為「一狀千萬元」,本件以系爭之100聲再43、44、45號之三件個案為據,合計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三千萬元整),並自100年06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國家賠償請求金額:新台幣三千元萬元(改寫成語「一字千金」為「一狀千萬元」,本件以系爭之100聲再43、44、45號之三件個案為據,合計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三千萬元整),並自100年06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北地方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一三一號
法定代表人:吳水木院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室犯法瀆職公務員
3 . 台北地方法院之100年度聲再字第43、44、45號之承審法官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二、緣:100年06月13日的訴訟救濟案係『聲請案』,然而:北院分案室公務員分案錯誤在先、承審法官越權受理訴訟及枉法裁判在後,先後以:
1. 100年度聲再字第43號
2. 100年度聲再字第44號
3. 100年度聲再字第45號
亦即,北院分案室犯法瀆職公務員係以刑法第304條之妨害行使訴訟救濟權犯行、承審法官則以以刑法第124條、第128條之枉法裁判罪、越權受理訴訟罪犯行、刑訴法第379條5款之「受理訴訟為不當~~100聲再43、44、45號」、「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聲請法定程序救濟案卻連分案也無」,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亦應有憲法第二四條、國賠償法的國家(管轄公務機關)賠償責任。
三、查:刑事訴訟法的再審制度係針對刑事訴訟個案的「實體」判決之有罪或無罪的判決確定後,發現事實錯誤或恐有錯誤之虞的特別救濟程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423條、(32抗113號判例)自明。
北院分案室犯法瀆職公務員係以刑法第304條之妨害行使訴訟救濟權犯行、承審法官則以以刑法第124條、第128條之枉法裁判罪、越權受理訴訟罪犯行、刑訴法第379條5款之「受理訴訟為不當~~100聲再43、44、45號」、「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聲請法定程序救濟案卻連分案也無」,進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之聲請再審平正冤獄權等違憲違法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亦應有憲法第二四條、國賠償法的國家(管轄公務機關)賠償責任資以本件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
北院分案室犯法瀆職公務員係以刑法第304條之妨害行使訴訟救濟權犯行、承審法官則以以刑法第124條、第128條之枉法裁判罪、越權受理訴訟罪犯行、刑訴法第379條5款之「受理訴訟為不當~~100聲再43、44、45號」、「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聲請法定程序救濟案卻連分案也無」,進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之聲請再審平正冤獄權等違憲違法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亦應有憲法第二四條、國賠償法的國家(管轄公務機關)賠償責任資以本件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
四、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五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北地方法院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8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星期日1:27:07 P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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