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六月四日星期六12:27:48 PM起寫 擬於 0 6 \ 0 7 (二)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100年度救字第55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執救15號)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法官 鈞鑑:
案由:為不服 鈞院: 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曹宗鼎法官100年05\26所為(100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年05\26所為(100司執救15號)裁定,….,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抗告救濟事:
抗告人即是原聲請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卷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 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 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訴訟救助法律扶助….等救濟事項)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 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准為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是協助訴訟人)及訴訟救濟暫免繳納系爭個案相關裁判費
5. 本件應檢送最高法院先做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的程序,先做訴訟救助的程序上應先決救濟事項
原 因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二、夏列係本人聲請訴訟救助書狀之節本: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復且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之規定之旨,係就憲法第15、16條之財產權、生存權、訴訟救濟權的權衡考量所做的立法\修法準據。 只要聲請人\訴訟個案當事人符合無資力的情形者,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就應該恪盡依法裁判\審判之憲治法治義務,准為系爭聲請訴訟救濟之個案裁判,以符合憲治國法治國之公務員為服公職的人民,應依據或至少不得悖違憲法\法律\命令之相關規定行使公務職權與權義為手段,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為目的,就本案而言係指鈞院應予裁准訴訟救助、系爭訴訟個案應予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藉以保障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為目的之憲治法治本旨!
三、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四、原裁定理由卻以:『又聲請人為提供其他證據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應予駁回。』、『….,是難認其窘於生活,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應予駁回。』等情,均是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則錯誤、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應予依據法定程序救濟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查:民訴法 條規定 訴訟個案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個案尚未確定前 承審法院不得駁回原先的訴訟個案 以維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旨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七、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100年度救字第15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執救15號)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法官 鈞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6 月 0 7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四日星期六1:00:56 P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00:53:41 AM起寫 擬於 0 6 \ 2 0 (一)遞寄、06\26當庭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曹宗鼎(100年度救字第55號)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書記官(100司執救15號) 鈞鑑:
案由:為不服 鈞院: 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曹宗鼎法官100年06\13所為(100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年06\10所為(100中院彥民執100司裁全七字第1031號)函,….,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聲明與聲請救濟事:
抗告人即是原聲請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卷
聲 明 與 聲 請 救 濟 聲 明:
1. 系爭原裁定\函示應予廢棄
2. 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訴訟救助法律扶助….等救濟事項)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原 因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一:「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地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不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再查:系爭裁定之抗告係於:
再查:系爭裁定之抗告係於:
二○一一年六月四日星期六12:27:48 PM起寫 擬於 0 6 \ 0 7 (二)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100年度救字第55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執救15號)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法官 鈞鑑:
案由:為不服 鈞院: 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曹宗鼎法官100年05\26所為(100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年05\26所為(100司執救15號)裁定,….,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抗告救濟事:
目前仍在抗告法院之台中高分院民事庭、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抗告救濟審查中,是此,原裁定\函示所稱『逾期不繳納裁判費及駁回抗告』、『應予補正;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等情,
案由:為不服 鈞院: 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曹宗鼎法官100年05\26所為(100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年05\26所為(100司執救15號)裁定,….,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抗告救濟事:
目前仍在抗告法院之台中高分院民事庭、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抗告救濟審查中,是此,原裁定\函示所稱『逾期不繳納裁判費及駁回抗告』、『應予補正;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等情,
抵觸憲法第16、15條、民訴法前述規定,請予准為旨揭之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
二、查:本人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尋覓工作無著….不情陷狀,連健保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繳不出來(附件一),如何可能在短短五日繳納前述之抗告裁判費呢? 如此的不可能任務乃抵觸憲法15、16條及民訴法107條、2項以降相關規定,應屬(釋135、271、499、535)、(30上2838)所揭之無效裁定,應依據原審法院自我審查及抗告….等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三、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四、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曹宗鼎(100年度救字第55號)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書記官(100司執救15號)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6 月 2 0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1:11:04 AM寫畢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1:11:04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1:20:45 AM起寫 擬於 0 6 \ 2 0 (一)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100司執救15號)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 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執救15號)100年06月23日下午15:00訊問期日、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之100年06月13日中院彥民執100司執救七字第15號函示之補正事項,陳報與補正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救濟事:
抗告人即是原聲請人: (詳卷)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卷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 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駁回訴訟救助聲請者)
2. 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訴訟救助法律扶助….等救濟事項)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原 因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復且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之規定之旨,係就憲法第15、16條之財產權、生存權、訴訟救濟權的權衡考量所做的立法\修法準據。 只要聲請人\訴訟個案當事人符合無資力的情形者,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就應該恪盡依法裁判\審判之憲治法治義務,准為系爭聲請訴訟救濟之個案裁判,以符合憲治國法治國之公務員為服公職的人民,應依據或至少不得悖違憲法\法律\命令之相關規定行使公務職權與權義為手段,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為目的,就本案而言係指鈞院應予裁准訴訟救助、系爭訴訟個案應予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藉以保障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為目的之憲治法治本旨!(其他:引用原聲請訴訟救助書狀及相關附件證據)
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二、本人夏興國是聲請訴訟救助為手段,藉由訴訟救濟權的行使達致實現個案正義之憲治法治本旨,此亦憲法第80條課責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之權義並進而保障與救濟機本人權之旨。
本件是聲請訴訟救濟個案,由案號得知係就(100司執救15號)的抗告救濟審查(法官審查司法事務官的原裁定),並非是「破產清算」,鈞院在訊問期日通知書、通知函所諭示的「補正事項」實在是太沈重的要求。
1. 本人夏興國目前為單身戶\獨立戶(詳參日前所附的戶籍謄本),鈞院應以單身戶作為審查基準,以資個案救濟。 亦即,鈞院諭示之『全戶戶籍謄本資料』應以獨立戶夏興國者為之。
2. 至於「現居住房屋為何人所有之證明?」、「是否為承租、何人承租及給付租金款之證明?」、「平日生活費用何人支付之證明?」~~與雙親大人同住係因拙愚冤獄劫難12年等情,目前無法支付另為租賃房屋之租金,循法定程序向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洽請救濟救助等情,難以言喻~~本人申請后里區公所列為『無收入戶』等情,該所卻否准云云,業已依據訴願行政救濟權辦理救濟在案
三、錦上添花易VS.雪中送炭難~~現行實務之各級法院否准訴訟救助聲請案件的違憲違法實然面: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查:民訴法109條之1規定 訴訟個案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個案尚未確定前 承審法院不得駁回原先的訴訟個案 以維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旨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其他:引用聲請訴訟救助書狀及證據、100年06月上、中旬就(100司執救15號)所為的抗告救濟書狀及附件。
四、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五、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100司執救15號)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6 月 2 0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1:49:05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四10:59:48 PM起寫 擬於 0 6 \ 2 4 (五)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100年度救字第55號) 轉呈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100年度救字第55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執救15號)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鈞鑑:
案由:為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之100年06月23日15:30訊問期日(100司執救15號)曉諭補正關於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書證與證據事:
抗告人即是原聲請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詳卷
抗 告 救 濟 聲 明:(詳卷)
原 因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引用拙愚夏興國100年06月07、20、23日的相關書狀及04月中旬聲請訴訟救助各狀。
二、夏列係本人聲請訴訟救助書狀之節本: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復且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之規定之旨,係就憲法第15、16條之財產權、生存權、訴訟救濟權的權衡考量所做的立法\修法準據。 只要聲請人\訴訟個案當事人符合無資力的情形者,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就應該恪盡依法裁判\審判之憲治法治義務,准為系爭聲請訴訟救濟之個案裁判,以符合憲治國法治國之公務員為服公職的人民,應依據或至少不得悖違憲法\法律\命令之相關規定行使公務職權與權義為手段,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為目的,就本案而言係指鈞院應予裁准訴訟救助、系爭訴訟個案應予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藉以保障本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為目的之憲治法治本旨!
三、茲依據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之100年06月23日15:30訊問期日(100司執救15號)曉諭補正關於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書證與證據,詳參附件各件書證影印本。
四、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
五、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 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100年度救字第55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執救15號)張國隆司法事務官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6 月 2 4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四11:07:52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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