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6日 星期六

致  台灣大學法學院林教授鈺雄 鈞鑑:案由:為就「夏興國冤獄實錄之我活著控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請予鼎助與指正事: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星期日1:38:46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0808(一)遞寄

致   台灣大學法學院林教授鈺雄  鈞鑑:

案由:為就「夏興國冤獄實錄之我活著控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請予鼎助與指正事:
 說明:

一、引用附件的「中山門大審判」光碟片,另請上網搜尋:「夏興國冤獄實錄」、「我活著控訴!」、「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的系列拙文。
『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二、如果機緣方便,能否准予拙愚在貴座機緣方便的時間地點會見,期能當面稟述所請救濟個案,洽請鼎助與指正。
<刑事訴訟的運作~~黃東熊教授65大壽誌記的研討會論文輯>,貴座發表大文就「蘇建和案」的論述及評鑑。  拙愚夏興國的個案比起「蘇建和案」、「江國慶案」還要冤!  是請
貴座允為就拙愚個案准為評鑑及協助踐行憲法第7778條之五式訴訟救濟案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0617(五)專程北上與五南文化事業楊發行人拜訪,就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社會救濟救助案的洽請鼎助,內容係以參採:
<法扶雜誌>封底裡頁中閱知:民間司改會出版、貴公司之新學林出版公司經銷之<大法官,給個說法!>係就小人物為何「不平則鳴!」所提出的釋憲案,由民間司改會做成集結與出版。
拙愚冤獄劫難期間撰寫了超過一千件的釋憲案,其中關於:
  1. 530解釋為違憲解釋
  2. 人民釋憲件、憲法救濟件
3.
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
4.
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
   5. 870813案發日之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所遂行的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強制處分\侵害基本人權者,均無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
6.
其他(約可整理出超過100件自存原本的釋憲案)
拙愚的前開釋憲\憲法救濟案若擬參採前述之<大法官,給個說法!>係就小人物為何「不平則鳴!」的模式為之,擬以參酌.GOOGLE「全球圖書館」、「上網源流」的模式, 將手寫案卷予以上網公開~~參採網路上的諸多網路書城的模式及以檔案管理局已將「美麗島事件」、「陳文成事件」、「二二八事件」….全案卷公開上網的模式、經辦方式
<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為之,這是拙愚的冤獄劫難後的生命誓願及踐行書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五、綜上所述,  是請 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君!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星期日1:40:20 PM寫畢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星期六11:42:03 PM起寫  擬於 0 8 0 8(一)遞寄  計有:        


***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一、  親民黨宋主席楚瑜  鈞鑑:
案由:春秋大義課責~~為請一砲雙響、一戰雙選就中華民國101年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大選正義出擊:0806寫、1頁)
二、致   司法院許大法官玉秀  鈞鑑:
案由:為就「夏興國冤獄實錄之我活著控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請予鼎助與指正事:(0807寫、26頁、另加一片「中山門大審判」光碟片)
三、致 台高簡顏大和檢察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為請: 1. 惠賜鈞署編印的「刑罰執行手冊」、2 . 函知各級檢察署收受書狀的電子郵件以資電子郵件遞致檢察救濟書狀:(0807寫、1頁)

四、    中華民國車禍關懷協會    鈞鑑:
案由:為請  貴中華民國車禍關懷協會惠賜「車禍被害人權益手冊」、(0807寫、1頁)

五、致    姜運祑先生    鈞鑑:
案由:為請准為惠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手冊」一本事:(0807寫、1頁)
六、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賴淑惠局長、就業服務科    鈞鑑:
案由:為就:1 . 函覆  貴局1000803日之中市勞就字第1000027029號函、 2 . 請准為「弱勢勞工就業協助之生活交通補助案」、3 . 之個案救濟: 0807寫、1頁)

七、致    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轉致  國華人壽保險公司江美蘭君   鈞鑑:
案由:為請准就1000526日交通事件申請「后里區民意外保險理賠」事: 0807寫、1頁)


八、致 台 100聲國16)轉呈
                              鈞鑒:
案由:為就鈞院(台 1000725日所為(100聲國16)裁定,否准訴訟救助聲請個案救濟事項,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併請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事:
0807寫、5頁)

九、致 台 100國抗8)轉呈
                              鈞鑒:
案由:為就鈞院(台 1000725日所為(100國抗8)裁定,否准訴訟救助之抗告個案救濟事項,法定期間內踐行再抗告救濟併請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事:(0807寫、5頁)

十、致   台中高分院民五庭\表股(100287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就不服  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五庭\表股1000727日所為(100287號)裁定),10日期間內聲明異議;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救濟事: 0807寫、4頁)

十一、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第十四庭\群股(100聲再290號)  轉呈最高法院刑事庭
案由:為對: 1 . 再審法院之台高院刑十四庭\群股1000729日所為(100聲再290號)裁定,法定程序踐行抗告救濟程序事: 0807寫、6頁)

十二、致   最高法院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台灣高等法院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院(最高法院):分案室分案錯誤在先、系爭訴訟個案檢送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在後(1000704日母難日誌記,就冤獄三審~~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5411號~~聲再案)~~1000707日之台刑未字第100000449號函檢送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即使本人狀請更正錯誤及救濟,最高法院行事第一庭依據以1000718日之台刑未字第10000492號函再次檢送台高院刑事庭吃案,共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資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0807寫、5頁)

十三、致   北院刑事第九庭\通股(100聲再43號)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院(北院刑事第九庭\通股)1000727所為(100聲再43號)裁定,涉有重大明顯認事用法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罪、濫權不敢審判處罰罪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抗告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事:(0807寫、5頁)

十四、致   台北地方法院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院(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室分案錯誤在先、系爭訴訟個案(北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34445號)的承審法官越權受理訴訟枉法裁判在後,先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資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0807寫、3頁)
十五、致   台灣大學法學院林教授鈺雄  鈞鑑:
案由:為就「夏興國冤獄實錄之我活著控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請予鼎助與指正事:(0807寫、2頁)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星期日1:33:28 PM寫畢




案由:為就鈞院(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室分案錯誤在先、系爭訴訟個案(北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3、44、45號)的承審法官越權受理訴訟枉法裁判在後,先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資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星期日1:16:23 PM起寫  擬於 0 8 0 8 )遞寄

   台北地方法院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鈞院(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室分案錯誤在先、系爭訴訟個案(北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34445號)的承審法官越權受理訴訟枉法裁判在後,先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資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國家賠償請求金額:新台幣三千元萬元(改寫成語「一字千金」為「一狀千萬元」,本件以系爭之100聲再434445號之三件個案為據,合計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三千萬元整),並自100060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北地方法院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一三一號
法定代表人:吳水木院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室犯法瀆職公務員
3 . 台北地方法院之100年度聲再字第434445號之承審法官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二、緣:1000613日的訴訟救濟案係『聲請案』,然而:北院分案室公務員分案錯誤在先、承審法官越權受理訴訟及枉法裁判在後,先後以:
1.           100年度聲再字第43
2.           100年度聲再字第44
3.           100年度聲再字第45
亦即,北院分案室犯法瀆職公務員係以刑法第304條之妨害行使訴訟救濟權犯行、承審法官則以以刑法第124條、第128條之枉法裁判罪、越權受理訴訟罪犯行、刑訴法第3795款之「受理訴訟為不當~~100聲再434445號」、「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聲請法定程序救濟案卻連分案也無」,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亦應有憲法第二四條、國賠償法的國家(管轄公務機關)賠償責任。

三、查:刑事訴訟法的再審制度係針對刑事訴訟個案的「實體」判決之有罪或無罪的判決確定後,發現事實錯誤或恐有錯誤之虞的特別救濟程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423條、(32113號判例)自明。
北院分案室犯法瀆職公務員係以刑法第304條之妨害行使訴訟救濟權犯行、承審法官則以以刑法第124條、第128條之枉法裁判罪、越權受理訴訟罪犯行、刑訴法第3795款之「受理訴訟為不當~~100聲再434445號」、「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聲請法定程序救濟案卻連分案也無」,進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之聲請再審平正冤獄權等違憲違法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亦應有憲法第二四條、國賠償法的國家(管轄公務機關)賠償責任資以本件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

四、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之國家賠償請求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   誌 

台北地方法院院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0808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星期日1:27:0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