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對於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政治大學總務處聯手妨害拙愚夏興國閱覽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即是政大群魔違法拆除中山館湮滅刑事證據罪者,依據訴願行政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doc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星期三8:16:00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郵寄送達併行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教育文化\內政委員會、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新科教育部長蔣偉寧
案由:為就: 1 . 對於貴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政治大學總務處聯手妨害拙愚夏興國閱覽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即是政大群魔違法拆除中山館湮滅刑事證據罪者,
2 .政大群魔(系爭個案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及承辦人楊智仁等人涉有妨害夏興國行使閱卷知情權、湮滅刑事證據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刑法第165、213、304條..等)…等犯行,請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應予踐行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義予以行政懲處必要時停職急速處分、
資依據訴願行政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資依據訴願行政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事項:
1 . 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合計新台幣$一千萬元,自89年07月04日(違法拆除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應予踐行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義予以行政懲處必要時停職急速處分、
3 .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應交付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繕本並寄予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
4 . 監察院司法冤獄\教育文化\內政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5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北市政府、政治大學的建制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楊智仁承辦人(系爭個案相關書函北市都建照字第10175198000號函等書函之決行人、承辦人)妨害拙愚夏興國閱覽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即是政大群魔違法拆除中山館湮滅刑事證據罪者
2 . 政治大學總務處總務長及承辦人(系爭個案相關書函政治大學101年01\10.政總字第100035175號函書函之決行人、承辦人)妨害拙愚夏興國閱覽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即是政大群魔違法拆除中山館湮滅刑事證據罪者,
3 . .政大群魔(系爭個案被訴人\犯罪行為人)89年、7月間違法申請拆除中山館之承辦人~~決行人(詳參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98年09\28D件者)
1 . 87年08\12參與將政治大學中山館的三樓所長室及二樓與三樓研究室的內部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的成員~~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等人
2 . 政治大學中山所的趙建民所長(現為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二樓與三樓研究室遭毀損的使用人(教職員與博士生,詳參使用者的名單~~政治大學應提供~~冤獄偵審卷的內容與實際有所出入的內部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的成員~~基於某種因素,本人同意將:1.王孟平教授、.廖立宇教授、.其他願意擔任污點證人的研究室使用人免列入被訴人,但是邵宗海、吳烟村、高永光、趙建民、李酉潭、彭立忠等人不適用上開的優惠恩赦
3. 政治大學相關違法公務員參與對於:.違法遷異與廢氣中山館內物件、2.申請報廢中山館(北市工務局89年拆字第072號案卷者)
A.87年08\18違法雇用民間車輛將中山館內物件以刑法165條犯行廢棄到不明處所的犯罪行為人(包括政大校方的簽呈案的擬稿人\承辦人~~決行人\執行人、該車輛的司機與參與搬運的民間工人)
B.87年09月上旬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的木板隔間與隔間牆、天花板….違法僱工拆除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陳鈺卿、趙建民、沈維華、彭立忠、鄭丁旺…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C.87年10月09日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的家具僱工清洗之違法公務員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柯銀忠、沈維華、彭立忠、鄭丁旺及用簽名者的人員…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D.87年10月08日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所長室及五間研究室清理廢棄物之公務簽呈之之違法公務員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柯銀忠、、彭立忠、鄭丁旺及用簽名者的人員…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E.將中山館違法向教育部總務處及監察院教育農林身審計處申請報廢與向台北市工務局申請拆除(89拆072號)之政治大學違法公務員,參照系爭案卷的參與該項犯罪的違法犯行犯法瀆職
公務員,鄭丁旺、劉宗德、董保城是主謀
F.其他(日後審判程序發現尚有其他共同正犯\幫助犯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犯法瀆職\違法失職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上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犯法瀆職\違法失職
四、關於被訴人郝龍斌(即是台北市政府市長)、吳思華(政治大學校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犯行:依據公務機關組織法、警察法規等相關規定,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引用本人夏興國自100年03月29日親自將系爭「政大群魔*警賊即是政警被訴案由: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案發後的87年8~10月多次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偽造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違法申請報廢與拆除中山館等犯行(98年09\28之D件)」之國賠請求狀及光碟片送到政治大學校長室\台北市政府總發發室的個案,被訴人郝龍斌(即是台北市政府市長)、吳思華(政治大學校長)包庇系爭個案犯法瀆職公務員,不敢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憲法第16、2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應予依據罪行罰定主義法定程序訴究法律責任!。
五、刑法第165條是湮滅刑事證據罪,其規範內容是: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刑事被告按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為構成該項犯罪之處罰、同法第171條2項者:未指定犯人者而使用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六、關於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案發前事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放置之刑法165、169、171、173….等條犯罪:
1.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條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2. 所謂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空氣、燃燒客體之三者缺一不可。
87年08\13第二次中山館藍色鬼火/恐怖(2ND BT) 01:04消防車及人員抵達現場時是『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如此場景即可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民眾祭拜及廟宇金爐燃燒紙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1款參照) 只要勘驗鑑定ND BT燃燒期間之錄影帶(全國有線無線電視新聞媒體均播放及存檔、全國觀眾均看到、本人迄今仍無法看到、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之火焰與煙的多寡與顏色,就知道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當然證明政魔警賊事先遷異、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87年0813凌晨00:35(0十35分)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卻積壓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其陰魔鬼計就在燒掉前述之政魔警賊事先遷異2、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並達致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目的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七、中山館係87年08\13火案的標的物,任何的變動均需要檢察官的同意或法院的裁定允准才可以為之,尤其刑事偵審程序進行中時更不能做任何的異動、遷異、拆除、廢棄、清洗…..等情事,然而被訴人卻以前述的刑事犯罪手法與犯行就中山館及其內部研究室的物件做違法的異動等情,引用附件的相關卷證(按:請調取冤獄附民之台高院88重訴75號案卷,附件係從本人有限的資料中予以影印的節本)
87年08\13第二次中山館藍色鬼火/恐怖(2ND BT) 01:04消防車及人員抵達現場時是『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如此場景即可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民眾祭拜及廟宇金爐燃燒紙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1款參照) 只要勘驗鑑定ND BT燃燒期間之錄影帶(全國有線無線電視新聞媒體均播放及存檔、全國觀眾均看到、本人迄今仍無法看到、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之火焰與煙的多寡與顏色,就知道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當然證明政魔警賊事先遷異、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87年0813凌晨00:35(0十35分)政大中山館2、3樓遭人縱火、卻積壓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遲至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其陰魔鬼計就在燒掉前述之政魔警賊事先遷異2、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並達致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目的
君可見:1ST BT者係燒了將近一小時(發現後又延燒四十分鐘) 只燒掉吳烟村的研究室、邵宗海者則只是門面象徵性的燒一燒(按:此係王春源所長當時引領本人入中山館觀看的實景)、然而2ND BT者卻是00:30、00:35的報案遭湮滅 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 最驚爆的是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之00:35就知道「政大中山館、2樓遭人縱火」(按:所謂吳志聰等四位目擊證人的警訊、火調筆錄所稱之報案均無上開的精準 指稱中山館有人出入疑似竊案、中山館發現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案) 復且蕭敬義(政大校警隊長)、胡義明(指南派出所所長)依照劇本演出之00:40在政大校警隊長室提供事先準備好之長距離偷拍本人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七、中山館係87年08\13火案的標的物,任何的變動均需要檢察官的同意或法院的裁定允准才可以為之,尤其刑事偵審程序進行中時更不能做任何的異動、遷異、拆除、廢棄、清洗…..等情事,然而被訴人卻以前述的刑事犯罪手法與犯行就中山館及其內部研究室的物件做違法的異動等情,引用附件的相關卷證(按:請調取冤獄附民之台高院88重訴75號案卷,附件係從本人有限的資料中予以影印的節本)
(附件是87年8~10月間,被訴人的以前述的犯罪犯行的相關書證~~系爭書證的參與者均是犯罪行為人~~明知中山館尚在刑事偵審程序卻一律不反對甚至同意上開的犯罪犯行,是故本人在90年9、10月閱卷得知後踐行的雙訴救濟均不救不濟遭吃案大公開,本件地N次踐行雙訴救濟之。
八、被訴人之政丁旺、劉宗德、董保城在案發時分別是政治大學的校長、教務長、總務長,學歷則是會計學博士(鄭某)、行政法學博士(劉、董某)卻是違法申請報廢中山館與申請拆除中山館,至於其他犯罪行為人引用該案卷的參與人之,請鈞院調卷後以利本人追加起訴~~教育部總務處、監察院教育農林審計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均不敢讓本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讓本人閱卷及製發善本交付本人,故需鈞院調取之。
九、以彼之矛攻彼之盾~~以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供的卷證與證詞又可以證明『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真正事實:
1 . 從政大校方在冤獄偵審及附帶民事訴訟所提出的書狀及附件來看,研究室使用人並無提出任何的損失清單~~依據證據證明事實的證據裁判之旨,研究室使用人在研究室內的物件根本沒有火案燬損的事實,進而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2 . 88年06\23的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時任政大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主任之李酉潭證述:『尚有幾間研究室內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再者,參照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與財產目錄及前述之清洗中山館家具….等情,原先配賦在中山館內各研究室的「易燃性質」之籐沙發\木茶几,竟然均沒有報廢,亦即,案發前中後之系爭籐沙發\木茶几及李酉潭所述的若干件研究室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的系爭物件存放處所,就是政大校方偕同警方的被訴人所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的存放處所
2 . 88年06\23的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時任政大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主任之李酉潭證述:『尚有幾間研究室內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編號20支黃聖堯研究室為例』,再者,參照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與財產目錄及前述之清洗中山館家具….等情,原先配賦在中山館內各研究室的「易燃性質」之籐沙發\木茶几,竟然均沒有報廢,亦即,案發前中後之系爭籐沙發\木茶几及李酉潭所述的若干件研究室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的系爭物件存放處所,就是政大校方偕同警方的被訴人所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的存放處所
3 . 政大校方被訴人所提出的損失清單所報廢十多台的電腦\印表機等情,在冤獄偵審案卷中的刑案現場線騙、火案現場相片竟然沒有相關存在位置的影像,即使事後的報廢也未集中拍照\錄影存證,此係證明是『政大校方與警方之被訴人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事後湮滅證據與偽造變造證據之縱火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
4 . 綜上所述,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蹈犯刑法165、169、171、173….等條犯罪
十、關於: 1 . 對於貴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政治大學總務處聯手妨害拙愚夏興國閱覽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即是政大群魔違法拆除中山館湮滅刑事證據罪者,
2 .政大群魔(系爭個案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及承辦人楊智仁等人涉有妨害夏興國行使閱卷知情權、湮滅刑事證據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刑法第165、213、304條..等)…等犯行:
查:本人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憲法第16條、.人民知情權、訴訟救濟強制取證權…相關規範規定依據自89年~~101年超過一百次的個案申請與救濟,向 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申請製發(89拆072號)事件之案卷繕本,係政治大學中山館因87年08\13藍色恐怖\鬼火案,於89年、7月間向貴府工務局違法申請拆除(按:未有法院的裁定允許\台高院88重訴075號);拙愚夏興國為該案的冤獄受難人,亦是前開個案(台高院88重訴075號)的當事人一造,貴處\台端可以上網查詢,且該案為公眾皆知的事實,亦有台北市消防局火調科\警察局文山一分局的相關函文可稽參照。 是此,拙愚夏興國為該個案的關係人,依法得閱覽卷證、復因本人居住台中市后里區現址,路途迢遙,請准以內附之新台幣二百元作為閱卷及影印卷證之需用,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然而:100年12\09(五)收悉 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72769200號函(附件一)之函示:『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證據釋明理由,…..,俾憑辦理。』(按:99、100年間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的類同意旨書函約有6件,均是相同的犯行),本人則以夏列敬復如夏(節錄本):
查: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拆072號)事件係政治大學中山館因87年08\13藍色恐怖\鬼火案,於89年、7月間向貴府工務局違法申請拆除(按:未有法院的裁定允許\台高院88重訴075號);拙愚夏興國為該案的冤獄受難人,亦是前開個案(台高院88重訴075號)的當事人一造,貴處\台端可以上網查詢,且該案為公眾皆知的事實,亦有台北市消防局火調科\警察局文山一分局的相關函文可稽參照。 是此,拙愚夏興國為該個案的關係人,依據憲法所保障之知情權、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及相關法律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訴願法…)得閱覽卷證、復因本人居住台中市后里區現址,路途迢遙,請准以內附之新台幣二百元作為閱卷及影印卷證之需用,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三、為請惠賜關於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貴府工務局年前准予拙愚閱卷,然而是冤獄劫難期間無法為之、目前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不情陷狀等情,請准以製發繕本方式為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貴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若依舊以程序上函覆作為拖冗延宕妨害本人夏興國的前揭知情權\雙訴救濟權者,本人將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訟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訴究郝龍斌市長\王榮進處長之刑法138、304..等條違憲違法犯行之憲法第24條…相關法律責任之!
案由: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2 . 並復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72769200號函:
作為100年10月31日聲請法律扶助指請律師協助自訴的個案補充理由書狀與證據,請查辦!二、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如今卻又以:(附件二)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之101年01\20.北市都建照字第10175198000號函之函示說明三:『經國立政治大學101年01月10日政總字第100035175號函含復不同意申請,故有關台端所請欠難辦理,倘若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政治大學。』云云~~本人要作為控訴與舉證旨揭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3 . .政大群魔(系爭個案被訴人\犯罪行為人)89年、7月間違法申請拆除中山館之承辦人~~決行人(詳參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
如今卻又以:(附件二)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之101年01\20.北市都建照字第10175198000號函之函示說明三:『經國立政治大學101年01月10日政總字第100035175號函含復不同意申請,故有關台端所請欠難辦理,倘若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政治大學。』云云~~本人要作為控訴與舉證旨揭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3 . .政大群魔(系爭個案被訴人\犯罪行為人)89年、7月間違法申請拆除中山館之承辦人~~決行人(詳參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98年09\28D件者)
1 . 87年08\12參與將政治大學中山館的三樓所長室及二樓與三樓研究室的內部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的成員~~政大校方與警方的被訴人等人
2 . 政治大學中山所的趙建民所長(現為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二樓與三樓研究室遭毀損的使用人(教職員與博士生,詳參使用者的名單~~政治大學應提供~~冤獄偵審卷的內容與實際有所出入的內部物件遷異他處存放的成員~~基於某種因素,本人同意將:1.王孟平教授、.廖立宇教授、.其他願意擔任污點證人的研究室使用人免列入被訴人,但是邵宗海、吳烟村、高永光、趙建民、李酉潭、彭立忠等人不適用上開的優惠恩赦
3. 政治大學相關違法公務員參與對於:.違法遷異與廢氣中山館內物件、2.申請報廢中山館(北市工務局89年拆字第072號案卷者)
A.87年08\18違法雇用民間車輛將中山館內物件以刑法165條犯行廢棄到不明處所的犯罪行為人(包括政大校方的簽呈案的擬稿人\承辦人~~決行人\執行人、該車輛的司機與參與搬運的民間工人)
B.87年09月上旬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的木板隔間與隔間牆、天花板….違法僱工拆除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陳鈺卿、趙建民、沈維華、彭立忠、鄭丁旺…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C.87年10月09日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的家具僱工清洗之違法公務員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柯銀忠、沈維華、彭立忠、鄭丁旺及用簽名者的人員…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D.87年10月08日之政治大學以公務簽呈將中山館所長室及五間研究室清理廢棄物之公務簽呈之之違法公務員之陳哲智、董保城、曾燦煌、柯銀忠、、彭立忠、鄭丁旺及用簽名者的人員…等政大校方違法犯行犯法瀆職公務員,參與該項犯罪(刑165)的彭逸俊
E.將中山館違法向教育部總務處及監察院教育農林身審計處申請報廢與向台北市工務局申請拆除(89拆072號)之政治大學違法公務員,參照系爭案卷的參與該項犯罪的違法犯行犯法瀆職
公務員,鄭丁旺、劉宗德、董保城是主謀
F.其他(日後審判程序發現尚有其他共同正犯\幫助犯
案由:為就: 1 . 對於貴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政治大學總務處聯手妨害拙愚夏興國閱覽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即是政大群魔違法拆除中山館湮滅刑事證據罪者,
2 .政大群魔(系爭個案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及承辦人楊智仁等人涉有妨害夏興國行使閱卷知情權、湮滅刑事證據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刑法第165、213、304條..等)…等犯行,請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應予踐行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義予以行政懲處必要時停職急速處分、
係屬於合法訴訟救濟權與人民知情權之權利行使與事後救濟,復且政大群魔即是政治大學犯法瀆職公務員本身就是系爭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政大魔頭之鄭丁旺、鄭瑞城、吳思華等校長為了包庇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當然「不同意」公開相關卷證~~當年的陳水扁總統將國務機要費…等個案卷證以絕對機密批示在案,就是要讓相關犯罪訴追程序無法順利進行,97年07、08月間,甫新任的馬英九總統經過審核小組審核後決定「解密」,相關案卷才能經由最高檢特偵組偵辦訴追提起公訴並由法院審理裁判處罰在案~~想必是「校顰東施」之郝龍斌市長、吳思華校長極盡包庇之能事效法陳水扁的犯行行徑如是一轍,以致於有附件一、二的「演出」云云,真是糟糕的錯誤犯行!
既然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72769200號函(附件一)之函示:『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證據釋明理由,…..,俾憑辦理。』(按:99、100年間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的類同意旨書函約有6件,均是相同的犯行),本人詳為舉證與陳述在案明確可稽;如今卻又有:
1 .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楊智仁承辦人(系爭個案相關書函北市都建照字第10175198000號函等書函之決行人、承辦人)妨害拙愚夏興國閱覽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即是政大群魔違法拆除中山館湮滅刑事證據罪者
既然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72769200號函(附件一)之函示:『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證據釋明理由,…..,俾憑辦理。』(按:99、100年間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的類同意旨書函約有6件,均是相同的犯行),本人詳為舉證與陳述在案明確可稽;如今卻又有:
1 .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楊智仁承辦人(系爭個案相關書函北市都建照字第10175198000號函等書函之決行人、承辦人)妨害拙愚夏興國閱覽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即是政大群魔違法拆除中山館湮滅刑事證據罪者
2 . 政治大學總務處總務長及承辦人(系爭個案相關書函政治大學101年01\10.政總字第100035175號函書函之決行人、承辦人)妨害拙愚夏興國閱覽北市工務局(89拆072號)案卷即是政大群魔違法拆除中山館湮滅刑事證據罪者,
本人依據憲法第16、24條之規定,分別踐行:
1 .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犯法瀆職違法失職公務員行政救濟
2 .犯罪訴追之檢察救濟
3 .陳請對犯法瀆職違法失職公務員提起彈劾懲戒監察救濟
十一、綜上所述,是請
貴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國家賠償委員會\貴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家賠償委員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國家賠償\訴願\公務監督\懲戒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行政救濟救濟事項,,以明真實,以資救濟。
爰以書面聲明\聲請,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教育文化\內政委員會、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新科教育部長蔣偉寧 公鑑: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9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星期四00:41:33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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