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0日 星期六

為就:1. 100年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請詢問陳惠馨教授:在07\29拙愚夏興國電詢事項後,是否要撤回本件法扶救濟案: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六9:54:09 PM起寫 擬於 0 8 0 1(一)遞寄

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如果可行,請將0729所寫之拙狀另寄周武榮大律師,附上乙紙附郵信封)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鈞鑑:

案由:為就:1. 100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請詢問陳惠馨教授:在0729拙愚夏興國電詢事項後,是否要撤回本件法扶救濟案:
說明:

一、『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二、0729(五)約1700拙愚夏興國以電話向陳惠馨教授電詢幾事:
  1. 100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的進行情形,是否需要拙愚再次北上接受法扶審查?(另引用0730早上之拙愚電子郵件)
  2. 周武榮大律師兼所長(縱橫法律事務所)在冤獄二審的個案(強制辯護之不辯不護)
  3. 其他(引用附狀一之0729 1713起寫之拙狀)
    07
    29(五)約1700拙愚夏興國以電話向陳惠馨教授電詢事項,就周武榮律師個案,陳教授以:「你夏興國這麼不進人情,….,如果你不是政大的學生,我早就不理你了」、「我會再陪你走一陣子」(按:指協助平正冤獄法扶救濟),(附狀一)係拙愚的回應與聲明,請察鑑!
    三、據悉:貴民間司改會近日將就「夏興國個案」進行討論及和議決定准駁決定。 茲因本件個案係陳惠馨教授所引介促成並洽請林執行長\審查小組進入實體審查。 事實上,就周武榮律師個案,拙愚在991215日(教育部員工消費合作社會譚、二位研究生陪同)~~1000729日期間,有相當多的互陳意見,尤其1000101日元旦日,兩人均不約而同、不謀而行之撰寫長信後以電子郵件傳遞在案,雙方的「異」見甚大,在0729的電話中亦成為陳教授對拙愚的不諒解與指責。
    至於拙愚的回應與聲明,引用(附件一)及980928B件聲協自書狀(詳參1000329交付貴民間司改會之書狀案卷及光碟騙、亦可在網路查詢:「夏興國冤獄實錄」、「冤獄一、二審不辯不護」之拙文論述)。
茲因貴民間司改會審查「夏興國法扶救濟案」是陳惠馨教授所引介及促成,在0729的電話事件後,茲請 林執行長向陳教授確認本件是否要撤回審查之。 亦即,本件是以: . 陳惠馨教授的意願是不撤回、 2 . 貴民間司改會審查核准法扶救濟的「雙重」要件為據之;同理,陳教授的意願是「撤回」、或貴民間司改會審查後「否准之」,則請將拙愚親自遞致或郵寄的相關書狀卷證寄返拙愚之或拙愚北上時交付拙愚自行攜回之。
三、如果機緣方便,請將(附件一)轉寄周武榮律師之(附有乙紙附郵信封)
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周武榮律師若認為有做到刑訴法289條之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則應該指出指明之;若舉不出來、遍查權案卷也找不到,當然就是前述的違背法令、再審事由、背信罪等違憲違法犯行。(按:如果周律師提的出來,本人就永遠停止行使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

四、陳惠馨教授認為拙愚夏興國不近人情、不通事理….等指責~~沒錯,8702140813先後發生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二次火案,政警一體(政大校方及警方)均將本人列為「嫌疑人」云云;本人則將政警被訴人、研究室遭燬損的研究室使用人(教授\教職員、博士生)一律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理由很簡單:研究室內的物件(尤其紙類資料書籍….)僅是象徵性的燬損、甚至毫無燬損,勘驗鑑定錄影帶之火焰顏色及煙的多寡來還原溯證燃燒客體、只要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就證明前開的擬議(夏興國的確信);同理,經過上開的勘驗鑑定後證明燃燒客體是「紙類物件」,本人也願意接受「誣告罪」的訴追審問處罰。
政警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研究室使用人提供研究室(三合薄夾板隔間者)作為燃燒客體(研究室內物件事先遷異他處存放)則係幫助犯,本人均以踐行若干次的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
以本人就周武榮律師個案的論述與行止,陳教授對拙愚相當不諒解與指責;本人依舊會對政警被訴人及研究室使用人踐行若干次的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上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多為政大的教職員生,若依前述「周武榮律師事件」的認定理解等情,陳教授會對拙愚更不諒解;然而,為了實現個案正義雪恥復義,拙愚一定會一步一步走夏去!

五、(附狀一)所引用張自忠將軍之「假漢奸」VS.張治中將軍、陳儀(二二八事件期間之台灣省行政長官)「真匪諜」的論述參照。 拙愚夏興國為「冤獄受難人」VS.政警被訴人\研究室使用人\冤刑偵查卷98頁之「夏興國」三魔一體縱放藍色恐怖鬼火構陷夏興國冤獄之犯罪行為人。 事實真相大白之日,全世界就知道藍色恐怖鬼火的真正陰魔鬼計!

六、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七、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如果可行,請將0729所寫之拙狀另寄周武榮大律師,附上乙紙附郵信封)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察鑑: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六10:38:03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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