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0日 星期六

為就100年07\29與老師的通電話後之聲明與聲請: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星期一23:10:29PM起寫 擬於寫好後0705(二)遞寄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案由:為就: 1 . 0704(一)~~母難日誌記之具狀~~、 2 . 就民間司改會1000413法扶審查案、 3 . 周武榮律師之個案,請予指正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依據老師賜知,老師七月中旬回國以後才會有時間,拙愚目前的職訓課程訂於0725結訓,0726以後會有充裕時間可以踐行我活著控訴!雙訴救濟之。 如果機緣方便,民間司改會認為有必要,0726以後再赴該會就0413法扶審查會的接續進行之。

二、附件係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的具狀目錄頁,其中寄致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者係以中華郵政公司的便利袋、便利箱為之;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林永頌大律師者則是以平信交寄,請察照!

三、附狀係以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向台高院刑事庭之聲再案及附件資料,用作本件向最高法院刑事庭針對冤獄三審(88台上5411號)所提出的聲再案,請老師審閱後代為遞寄之;若機緣不便而未予遞寄,則請在七月下旬會見時交付拙愚即可。

四、關於周武榮律師的個案,本人已經超過二十次的電話、書面書信書狀、電子郵件、語音信箱留話….,均未能聯絡上,能否請老師試著聯絡看看? 亦希望七月下旬的北上會見能夠將本件妥適解決處理之。 若是仍然無法接觸到周武榮律師等情,….

五、據悉:許玉秀大法官即將在9月份卸任。 拙愚寄給老師的書狀資料是用作老師日後撰寫有關「夏興國冤獄實錄與見證」之用(該名稱是拙愚擬制使用),只有一份需返還本人(10001月中下旬所寄之冤民上訴案的上證原本);躺機緣方便,七月下旬的會面時,拙愚將該資料影印後,影印本請老師留存參閱,自存原本則請准拙愚攜回之。
拙愚會在許玉秀大法官9月份卸任後,在老師的安排、許大法官的同意,親自向許大法官稟述「夏興國冤獄實錄」及洽請比照「蘇建和案」的評鑑方式,就拙愚個案准為評鑑及協助踐行憲法第7778條之五式訴訟救濟案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六、0617(五)專程北上與五南文化事業楊發行人拜訪,就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社會救濟救助案的洽請鼎助,內容係以參採:
<法扶雜誌>封底裡頁中閱知:民間司改會出版、貴公司之新學林出版公司經銷之<大法官,給個說法!>係就小人物為何「不平則鳴!」所提出的釋憲案,由民間司改會做成集結與出版。
拙愚冤獄劫難期間撰寫了超過一千件的釋憲案,其中關於:
1. 530解釋為違憲解釋
2. 人民釋憲件、憲法救濟件
3.
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
4.
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
5. 870813案發日之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所遂行的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強制處分\侵害基本人權者,均無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
6.
其他(約可整理出超過100件自存原本的釋憲案)
拙愚的前開釋憲\憲法救濟案若擬參採前述之<大法官,給個說法!>係就小人物為何「不平則鳴!」的模式為之,擬以參酌.GOOGLE「全球圖書館」、「上網源流」的模式,將手寫案卷予以上網公開~~參採網路上的諸多網路書城的模式及以檔案管理局已將「美麗島事件」、「陳文成事件」、「二二八事件」….全案卷公開上網的模式、經辦方式…
<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為之,這是拙愚的冤獄劫難後的生命誓願及踐行書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七、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老師及兩大基金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霖 君!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星期一23:10:29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五5:13:53 PM起寫 擬於0 8 0 6(一)遞寄、0730(六)電子郵件傳遞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
副本:縱橫法律事務所周武榮律師兼所長
案由:為就1000729與老師的通電話後之聲明與聲請:

說明:

一、『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二、今日(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五約1620)與老師通電話,老師對於「周武榮律師事件」的反應及指責拙愚,容拙愚夏興國聲明與聲請如夏:
三、忍辱偷生,難;慷慨赴義,易。~~「引刀成一快,不負少年頭。」、「死有重如泰山、輕如鴻毛」,然而,「死了」就永遠沒有再來一次的機會了。
春秋戰國時期的楚國愛國詩人屈原因為楚王聽信奸佞、摒棄忠良,…,放逐期間進行式的屈原抱著滿腔抑鬱悲憤投汨羅江自盡身亡,….,人民懷念及不忍屈原屍體成為魚蝦的食物,包肉粽、划龍舟..來紀念屈原之,…,沿傳數千年成為吾國三大民俗節日之一。(按:任何的自殺自傷…均不可行,然而屈原的投江自盡身亡卻得到人民的懷念)
倘若拙愚目前輕生厭世或發神經失智失常,大概所有的人都會認為:「這是當年縱火燒中山館的天譴報應」。 老師991215在教育部員工消費合作社提及:「興國,你能活著出監是奇蹟」。 沒錯,在監所矯正機關自殺成功的案例來看,根本沒有太多壓力卻選擇自棄自盡方式結束唯一生命。 971015日~~恰是台塑集團王永慶創辦人的辭世日~~綠島冤獄二舍西33房(按:距離拙愚三個房間,不到10公尺)的113收容人蔡O謙深夜時分在舍房內上吊自盡身亡,…,結果造成其他收容人權益遭縮水(如:舍房內的木製置物櫃遭強制拆除、諳檢搜房的頻率大增…)。

四、沒錯,本人連王清峰~~因為堅持廢除死刑信念,不願簽署死刑執行另而遭被迫辭職下台的前法務部長~~都列為違法行刑、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夏興國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971007日,拙愚經申請與老師電見(按:該電見申請單填兩人,令一位是家姐夏春湘),老師提及:「興國,你應該寫一封信給王清峰(法務部長)」、本人當場答道:「已經寫了十封了。」(按:每封內有若干件個案救濟書狀),請問:王清峰收到幾封?回覆查復幾封? 答案:『零封』~~此因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以「陳水扁葉勝茂吃案魔式」就源劫奪訴訟書狀遞寄權\提起權、安撿竊奪系爭書狀自存本。這也是本人無法假釋或縮刑的主因。
王清峰部長所做的是984月~8月教唆何春吉心輔師違法逼諭本人書面放棄任何的訴願/訴訟救濟權,換取移回台灣及假釋之魔鬼交易,類似的魔鬼交易在拙愚冤獄劫難期間超過1000人次不間斷為之。
本人冤獄劫難期間寫了超過一千份的釋憲案,司法院收到幾份?(不到1%)、實體審查幾份?(零份)、就連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的釋憲案憲法訴訟救濟案、四合一(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行政救濟狀,司法院也是一律吃案大公開、置於法務部及拙愚冤獄劫難之各監所亦同樣地吃案大公開之不救不濟並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
本人8509月~~8701月之政大中山所碩研升級研究生協會會長期間的各個案,在冤獄12年劫難期間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個案亦是同樣遭到前述之「就源劫奪」、「安撿竊奪」予以吞吃~~「只要你夏興國書面放棄雙訴救濟權,日後不得對政大及我們(法務部及監所人員)續行雙訴救濟,你夏興國馬上調服雜役、免作業、免靜坐…、也可以每月縮刑及加分、時間一到報假釋..。」如此的語句,本人12年冤獄劫難期間,OSP徒眾講了超過一千刺、本人被迫聽了超過一千次。

五、本人在870813日案發日就遭違法羈押在案,即日撰寫提審聲請狀,竟然均不提不審、直到冤獄劫難將到盡頭了,北院才有(99提、2、、4、、6..等號)的提審案裁定,一律以程序上駁回來結案為名、吃案為實。
政大在8689月以「公告」違法摘除本人的研究生協會會長,不敢送達處分書予本人(按:當年的總務長、教務長是行政法學博士董保城、劉宗德)。
870813日清晨約0400,本人拒絕董保城、蕭敬義的「假自首、真自誣」、0550打電話到老師府邸請求協助、0600莫名其妙被帶到文山一分局就開啟12年的冤獄劫難。
結果,870813日的違法羈押沒有刑訴法102條之押票(按:如果有,本人就永遠停止行使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本人根本不知道政大中山館火案,依照往常作息回到慈光寺,870928~~881008的違法羈押理由其中一項(指幫忙協助平正冤獄)是「逃亡或逃亡之虞」(按:本人若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會回到慈光寺束手就擒、坐以待斃嗎?~~早就逃離台北市了)

六、據悉,老師當年遞補法治斌教授參與「88年全國司改會議」~~恰巧是全國司改會議的進行期間~~冤獄一、二審之871104880709審理期日(後者正是全國司改會議閉幕後翌日),梁治、周武榮律師均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前者係於同年月10(辯論終結後第6日)才送到北院收狀檯、後者則根本沒有辯護意旨狀呈庭、亦無刑訴法289條之辯護人踐行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然而該冤獄一、二審審理期日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梁治/周武榮律師為被告利益辯護引用呈庭之辯護意旨狀』,此為刑法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犯行、刑訴法289條、3797款之違背法令、420條項125款再審事由、梁/周律師則為刑法的背信罪犯行,拙愚均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自訴告訴懲戒訴訟、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當然在就源劫奪~~陳水扁葉盛茂吃案魔式之吃狀吃案大公開,亦可從9710/07之拙愚與陳惠馨教授電見,陳教授建議拙愚『興國,你應該寫一封信給王清峰』(時任法務部長),拙愚答道『已經寫了十封了』(每封均有若干件書狀)(引用前述)。
而單單以冤獄二審之周武榮律師受任其間為例:只將本人所撰之兩件書狀代打字並於8802/10(農曆過年前)調查期日呈庭之,其他均無任何的書狀代撰及呈庭;再者, 8 8 0 7 0 9審理期日,周員竟是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 1.聲請傳喚吳志聰等四人、2.聲請精神鑑定~~冤獄二審之 8 7 1 2 1 6 8 8 0 7 0 9均不做任何之聲請調查證據,卻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開金口敷衍應付云云 復且沒有辯護人辯護意旨狀/上訴理由狀之代撰與呈庭就已經構成嚴重的背信罪與律師不成不信不作為不敢正義正確正義之大瀆職犯行了
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周武榮律師若認為有做到刑訴法289條之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則應該指出指明之;若舉不出來、遍查權案卷也找不到,當然就是前述的違背法令、再審事由、背信罪等違憲違法犯行。(按:如果周律師提的出來,本人就永遠停止行使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

七、以表列方式將老師1000729電話中指責拙愚語句VS.拙愚的聲明與回應列述如夏:

項次
老師1000729電話中
指責拙愚語句
.拙愚的聲明與回
1. 你(夏興國)告了周律師那麼多次
雙訴救濟案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議\審判權參照。
所謂提起權是經由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如:法院、檢察署…)收到系爭雙訴書狀後,將書狀繕本、傳票通知單送達被訴人,這才算完成提起權的初步程序。
本人9394年以後有就周武榮律師不辨不護等情狀請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地檢署以「懲戒」程序為之,然而,在前述的「就源劫奪」、「安撿竊奪」吃案大公開,多在程序上遭攔截剝奪。
請問:周武榮律師有收到經由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地檢署送達的書狀繕本、傳票通知書嗎?(按:如果有,本人就永遠停止行使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
綜上,本人尚未真正對周武榮律師提訴救濟。

2.如果我是周律師,我早就不理你(夏興國)了。….,我感覺我對周律師很抱歉引用說明六。
3.如果你(夏興國)不是政大的學生,我(陳惠馨)早就不會理你了老師在10001月就夏興國個案寫信給吳思華校長(本人是後來經老師電子郵件告知才知情)、吳校長指派盧世坤試著與本人接洽..,本人0329親第四和一行政救濟狀到校長室由高秘書代收,迄今四個月了,吳校長依舊包庇政大犯法瀆職公務員、郝龍斌市長亦同樣包庇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消防局的犯法瀆職公務員。 就算國家救濟義務依舊不救不濟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等情,本人依然會一步一步走夏去!
4.我會再陪你走一陣子誠如拙愚多次聲明:老師有權利隨時STOP、甚至老師因此斷絕對夏興國的法扶救濟,本人依舊對老師感謝
5.你夏興國這樣一直告,我(陳惠馨)為你及你的父母感到很難過
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禁止私行私行報復,平正冤獄(如:再審、中山門大審判之自訴、憲訴…)必須依據法定的雙訴救濟程序辦理救濟,就算國家救濟義務依舊不救不濟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等情,本人依然會一步一步走夏去!
張自忠將軍在作「假漢奸」時(抗日初期之日軍佔領北平市之偽北平市長),直到蔣中正委員長回復張自忠將軍軍職並升任軍長後,張自忠將軍及其家人的長時間忍受委屈才能獲得抒發排解。 張治中將軍則是「真匪諜」,舉凡:西安事件的三人小組、抗日期間之長沙大夥、國共內戰前期之馬歇爾、周恩來、張治中三人小組國共內戰後期大功告成後之真匪諜身份投共附匪,…,到最後終於揭開其「真匪諜」的真相面目。
有相當多的事證可以確認:「二二八事件」的主謀陳儀行政長官是「真匪諜」~~在兩岸中華國尚未統一之前,對岸之紅色中華國是不會說出真相的。
在中山門大審判之自訴、憲訴案尚未實體進行之前,政警被訴人放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政警被訴人也是不會說出真相\真正事實。


八、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九、本件是與老師通完電話後隨即寫夏,本人需要休息了,先此擱筆。
十、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
副本:縱橫法律事務所周武榮律師兼所長 察鑑:
拙 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五7:22:59 PM寫畢




為就:1. 100年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請詢問陳惠馨教授:在07\29拙愚夏興國電詢事項後,是否要撤回本件法扶救濟案: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六9:54:09 PM起寫 擬於 0 8 0 1(一)遞寄

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如果可行,請將0729所寫之拙狀另寄周武榮大律師,附上乙紙附郵信封)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鈞鑑:

案由:為就:1. 100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請詢問陳惠馨教授:在0729拙愚夏興國電詢事項後,是否要撤回本件法扶救濟案:
說明:

一、『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二、0729(五)約1700拙愚夏興國以電話向陳惠馨教授電詢幾事:
  1. 100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的進行情形,是否需要拙愚再次北上接受法扶審查?(另引用0730早上之拙愚電子郵件)
  2. 周武榮大律師兼所長(縱橫法律事務所)在冤獄二審的個案(強制辯護之不辯不護)
  3. 其他(引用附狀一之0729 1713起寫之拙狀)
    07
    29(五)約1700拙愚夏興國以電話向陳惠馨教授電詢事項,就周武榮律師個案,陳教授以:「你夏興國這麼不進人情,….,如果你不是政大的學生,我早就不理你了」、「我會再陪你走一陣子」(按:指協助平正冤獄法扶救濟),(附狀一)係拙愚的回應與聲明,請察鑑!
    三、據悉:貴民間司改會近日將就「夏興國個案」進行討論及和議決定准駁決定。 茲因本件個案係陳惠馨教授所引介促成並洽請林執行長\審查小組進入實體審查。 事實上,就周武榮律師個案,拙愚在991215日(教育部員工消費合作社會譚、二位研究生陪同)~~1000729日期間,有相當多的互陳意見,尤其1000101日元旦日,兩人均不約而同、不謀而行之撰寫長信後以電子郵件傳遞在案,雙方的「異」見甚大,在0729的電話中亦成為陳教授對拙愚的不諒解與指責。
    至於拙愚的回應與聲明,引用(附件一)及980928B件聲協自書狀(詳參1000329交付貴民間司改會之書狀案卷及光碟騙、亦可在網路查詢:「夏興國冤獄實錄」、「冤獄一、二審不辯不護」之拙文論述)。
茲因貴民間司改會審查「夏興國法扶救濟案」是陳惠馨教授所引介及促成,在0729的電話事件後,茲請 林執行長向陳教授確認本件是否要撤回審查之。 亦即,本件是以: . 陳惠馨教授的意願是不撤回、 2 . 貴民間司改會審查核准法扶救濟的「雙重」要件為據之;同理,陳教授的意願是「撤回」、或貴民間司改會審查後「否准之」,則請將拙愚親自遞致或郵寄的相關書狀卷證寄返拙愚之或拙愚北上時交付拙愚自行攜回之。
三、如果機緣方便,請將(附件一)轉寄周武榮律師之(附有乙紙附郵信封)
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周武榮律師若認為有做到刑訴法289條之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則應該指出指明之;若舉不出來、遍查權案卷也找不到,當然就是前述的違背法令、再審事由、背信罪等違憲違法犯行。(按:如果周律師提的出來,本人就永遠停止行使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

四、陳惠馨教授認為拙愚夏興國不近人情、不通事理….等指責~~沒錯,8702140813先後發生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二次火案,政警一體(政大校方及警方)均將本人列為「嫌疑人」云云;本人則將政警被訴人、研究室遭燬損的研究室使用人(教授\教職員、博士生)一律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理由很簡單:研究室內的物件(尤其紙類資料書籍….)僅是象徵性的燬損、甚至毫無燬損,勘驗鑑定錄影帶之火焰顏色及煙的多寡來還原溯證燃燒客體、只要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就證明前開的擬議(夏興國的確信);同理,經過上開的勘驗鑑定後證明燃燒客體是「紙類物件」,本人也願意接受「誣告罪」的訴追審問處罰。
政警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研究室使用人提供研究室(三合薄夾板隔間者)作為燃燒客體(研究室內物件事先遷異他處存放)則係幫助犯,本人均以踐行若干次的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
以本人就周武榮律師個案的論述與行止,陳教授對拙愚相當不諒解與指責;本人依舊會對政警被訴人及研究室使用人踐行若干次的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上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多為政大的教職員生,若依前述「周武榮律師事件」的認定理解等情,陳教授會對拙愚更不諒解;然而,為了實現個案正義雪恥復義,拙愚一定會一步一步走夏去!

五、(附狀一)所引用張自忠將軍之「假漢奸」VS.張治中將軍、陳儀(二二八事件期間之台灣省行政長官)「真匪諜」的論述參照。 拙愚夏興國為「冤獄受難人」VS.政警被訴人\研究室使用人\冤刑偵查卷98頁之「夏興國」三魔一體縱放藍色恐怖鬼火構陷夏興國冤獄之犯罪行為人。 事實真相大白之日,全世界就知道藍色恐怖鬼火的真正陰魔鬼計!

六、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七、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如果可行,請將0729所寫之拙狀另寄周武榮大律師,附上乙紙附郵信封)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察鑑: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六10:38:03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