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

案由:為請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01年06\07.北CITY警文一分刑字第10130784400號函所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之說明核有「未盡事宜」,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黑色貓咪沈宣昀\為請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doc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六5:36:41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或郵件送達之
0618(一)期日者


致 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警察局長及勤務中心主任、文山一分局
副本:台南地檢署智股陳本良檢察官(1011446號)          
副本: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庭股承審法官(101新調42號)、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禮股王國忠承審法官(101280號)、(10144號) 

案由:為請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010607.CITY警文一分刑字第10130784400號函所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之說明核有「未盡事宜」,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事  實  理                                      據:

一、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5.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1010607
CITY警文一分刑字第10130784400號函
偵查組
偵查佐任駒
台端查詢8687年間國立政治大學男生宿舍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案,查處情形,復請查照。

惟查:上開文山一分局的函覆說明僅係就:『政治大學後山教學區之中山館8702140813火案的查復』、並未就所請查復之:
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予以查復、
且經南檢陳本良檢察官偵辦(1011446號\被告黑色貓咪沈宣昀者)之1010525下午偵查期日,被訴人沈宣昀即是黑色貓咪當庭言詞及書狀表示:『當年(按:雖未指明年度,應指8687年)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發生若干起縱火事件,,我(沈宣昀)當時就是住宿生,心生恐慌莫名恐懼,….,大家有討論應該就是夏興國在宿舍區試燒縱火』云云(概意\詳請勘驗該偵查庭的錄音錄影光碟記錄)。
茲因涉及若干件的刑事犯罪(按:縱火案屬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不得包庇或吃案)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查復: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本件(即是南檢(1011446號)、新市簡易庭(101新調42號))的關鍵事實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的犯罪\侵權行為事實在於:
1 . 「還在宿舍試燒的人」  這句話的真偽~~究竟是當時的果真有此事實、抑或沈宣昀所捏造的虛偽不實之內容~~必須查究!  以沈宣昀1010525當庭陳述與庭呈書證提及:「當年\87年間政治大學的男生學生宿舍發生若干起縱火事件」云云(概意\詳請勘驗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資聲管轄之台北地檢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中心\文山一分局、以及政治大學校方(116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准予查復:
8687年間之政治大學(後山校園)男生宿舍區在8687年間是否果真發生若干起縱火案件(沈宣昀以「試燒」稱之)?  若有,貴機關\單位如何處理?  若無,則證明此節乃是被訴人沈宣昀捏造之虛偽不實內容,旨在對被害人夏興國踐行網路譭謗罪犯行。  (按:男生宿舍的火案屬於刑法173條項之刑事犯罪,必須以偵字案偵辦;台北地檢署、台北市警察局\勤務中心及文山一分局、政治大學校方均應該會有管轄受理繫屬的案號與案卷,目前依舊可以查明;至於政治大學校方者亦有相關書證可供調取)是請准予查復之之!)

三、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黑色貓咪」在網路上公布稱『夏興國…..,還會放火燒學校』乙節,因是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所造成的既定事實,本人不會追究之;至於「黑色貓咪」提及『還在宿舍試燒的人….』乙節,則是本件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及侵權行為的關鍵事實;至於本件的訴訟救濟之旨亦是在於查明「黑色貓咪」散佈『(夏興國)還在宿舍試燒的人』乙節究竟是真正事實、抑或真實謊言(TRUE  LIE!)?  究竟「黑色貓迷沈宣昀只是轉述當時的事實、抑或是該謊言的「始作俑者」、抑或「經過第若干手傳播後的接收者與散佈者」?  若為前者(轉述當時的事實),則「黑色貓咪沈宣昀」並無任何的刑事犯罪\侵權行為,本人會撤回系爭的民事\刑事訴訟,並會書面向沈宣昀道歉,咎由自取(按:當然沈宣昀也有權利對夏興國提起誣告罪的民事刑事訴訟踐行救濟);若為後者,則情有可原,只要「黑色貓咪」恪盡民訴法與刑訴法的真實作證義務,本人夏興國會「有條件撤回訴訟」(刑訴法299條、民訴法的和解參照)
查:所謂『在宿舍試燒』乙節,所述事實若是為真乃是夏興國另涉及刑法第173條第1項的刑事犯罪。「黑色貓咪沈宣昀」及當時聚集討論的政大師生這麼有正義感的話,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向台北地檢署或警方踐行告發、至少也應該在發生8702140813中山館藍色恐怖鬼火案件後向檢方\警方具狀陳報檢舉告發併案偵辦之! 

三、本件的函查之旨在於: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本人收到貴機關查復後,會依據函查內容決定是否續行訴訟救濟程序!

四、是此,本人所請查復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是請
鈞署\貴機關單鑑核,准為所請查復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行政\檢察\警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狀守頁列述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公鑑:
                             1 0 1        0 6        1 8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六5:44:42 PM寫畢
�� � � p � � � �察總長\檢座大德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檢座大德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6   月  18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踐行刑事訴訟檢察救濟權人夏 興 國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六5:22:38 PM寫畢        

案由: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1年06月11日之中檢輝直101他2404字第065286號函所函覆內容涉有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行止,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等情,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檢察一體」之指揮監督\案件移轉\親自處理之個案救濟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10611.中檢輝直1012404字第065286號函之陳請救濟.doc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六5:14:07 PM起寫    擬於06018一)遞寄

致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副本: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檢座大德    鈞鑑:

案由:為對: 1 . 台中地檢署1010611日之中檢輝直1012404字第065286號函所函覆內容涉有枉法裁判罪、濫權不訴追罪等行止,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等情,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檢察一體」之指揮監督\案件移轉\親自處理之個案救濟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聲請檢察\監察之雙察救濟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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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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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
3GGSM: 0975—054474


             


一、查:1010615(五)收悉台中地檢署1010611日之中檢輝直1012404字第065286號函,竟將本人1010410雙察救濟個案,以「他」字案分案、檢送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及函覆後就吃案等情~~明明是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聲請檢察救濟書狀(詳參各件個案的案由狀旨),卻應坳成為前述個案為之,核為刑法124條的枉法裁判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犯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二、茲分項指摘駁斥如夏:
1 . 查:刑訴法關於檢察官署\檢察官的辦案書類只有「提起公訴處分出」、「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後二者尚有「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的救濟程序。惟查:前述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卻以函覆後就吃案魔式為之,於憲於法有違。
2 .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卻在被訴人之中檢烈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當然抵觸憲法816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違憲違法犯行
3 . 本人夏興國係以犯罪訴追之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聲請檢察救濟書狀,卻應坳成為「他字案」,核為刑法213124125條的枉法裁判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再查:彭榮義另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追訴期係20年,應予訴究刑事責任之!
4 . 本人的書狀均詳為指摘在案,若是承辦檢察官不甚明瞭或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應依據法
定程序傳喚本人到庭詢問之;然而卻以『泛指承辦公務員違法』、『….或不知所云』~~只要勘驗查稽核對本人的書狀就可以知道本人論述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與涉犯法條乃是相當完整翔實,被訴人之中檢檢察官卻應坳成『泛指承辦公務員違法』、『….或不知所云』
云云~~請問:本人系爭書狀內何有所謂『泛指承辦公務員違法、『….或不知所云』之情形呢?  被訴人之中檢烈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應依據舉證責任在本人系爭書狀具體指明指出之;若是無法舉證卻作上開的不實論述與枉法裁判、濫權不訴追等犯行,蹈犯刑法124125213…等條犯罪之。
5 .  倘若本人的指訴均是所謂『泛指承辦公務員違法』、『….或不知所云』之情形,承辦檢察官即是被訴人之中檢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應依據(釋53)、刑訴法228~~264條之相關規定,對本人涉及誣告罪等情,依據前述之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據以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為何卻不敢為之呢?  此亦證明被訴人之中檢烈股檢察官\張斗輝檢察長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6 . 自然真正事實只有一個:本人指摘批判駁斥為真,承辦檢察官應該踐行本人所聲請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檢察權;同理,本人指訴不實,本人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承辦檢察官應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之;然而,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卻以函覆後就吃案,更證明涉犯刑法124125…等條犯罪
7 . 查: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的規定是:「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所以檢察官發動偵查,可能是因為1. 告訴、2. 告發、3. 自首或4.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即應開始偵查,同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亦即檢察官發動偵查(開始偵查)係依據該條項的 1. 4. 款法定要件的其中一款者就應該開始偵查之。  然而,被訴人之敦股檢察官卻對於該條項做任意曲解、應為而不為的枉法裁判犯行、亦以『逕予簽結』之函覆後就吃案之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不訴追犯行。
君可見:常有報載『某某地檢署檢察官剪報分案偵辦』云云,就是依據該條項之『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之檢察官依據職權開始偵查之踐行。  再者,檢察權\檢察官權義係以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者)、告了更要理(被害人訴究的個案、告訴、告發、自首者)的特性,卻在被訴人之中檢敦股檢察官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當然抵觸憲法816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違憲違法犯行


三、關於1001017日對被訴人彭榮義涉犯刑事犯罪之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狀:
查:本人夏興國1001017日對被訴人彭榮義涉犯刑事犯罪之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狀之案由狀旨\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節錄如夏:(以黑體\斜體\底線註記)
3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http://tcc.moj.gov.tw
副本:台中高分簡檢察長檢察官http://tch.moj.gov.tw、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
案由:為就被訴人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偽造文書罪等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署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應為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1017寫、10頁)
此係因為彭榮義的詐欺\侵佔\背信\偽造文書等犯罪事實行為是持續進行到901112月之受領經過中院民執處三拍定讞系爭房地產的拍賣款,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68號)釋示,犯罪進行狀態是持續至901112月間,本人1004月以後多次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仍在法定訴追時效之內,鈞署應該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應行!


四、關於1001114日對被訴人陳順全、刁建生等人涉犯刑事犯罪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查:本人夏興國1001114日對被訴人陳順全、刁建生等人涉犯刑事犯罪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之案由狀旨\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節錄如夏:(以黑體\斜體\底線註記)
18.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1 . 為請對造當事人陳順全之1000526日交通事故侵害本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財產權(機車受損\燬損罪)、身體權(四肢及鼻樑若干傷勢\傷害罪)、精神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3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4 .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5 .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10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1114寫、66頁)
係因1000526交通事故所致生的刑事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個案,核予彭榮義者並不相同的個案;亦即,是屬於全新的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個案,鈞署應該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檢察救濟,對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陳順全\刁建生等人予以偵查公訴檢察救濟處分之踐行,以資個案救濟!

本人所踐行的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個案均遭前述之吃案魔式錯待,當然會繼續不斷地踐行相關救濟程序;亦即,前述不正錯待認定乃是以吃案為目的的手段,益證最高檢以降檢察官署乃「檢察一體吃案大公開」的盜治國大盜橫行不已有不止!。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副本: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台中高分檢陳榮宗檢察長\檢座大德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6   月  18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踐行刑事訴訟檢察救濟權人夏 興 國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六5:22:38 PM寫畢